建筑劳务营改增后税率是多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3%。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相关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基本介绍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
可以从几个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1、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2、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
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扩展资料: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业务处理: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采用核定征收。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行业和有何影响呢下面一起看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历经2013及2014年度两次地区扩围与行业扩围后,截至目前,仅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尚未纳入改革范围。
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年将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并在不久的将来实行增值税立法。
因此2015年建筑施工业“营改增”,已势在必行!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对国家经济环境而言,“营改增”在产业结构调整与税收减负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建筑业作为一项传统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具备传统行业的特性及建筑业特有的管理难点,如管理层级复杂、粗放式及外延式的发展模式、资质共享与挂靠、人力资源不稳定、混业经营等。这些行业特性与管理难点,在营改增后,将有可能带来业务、资金、发票流转方向“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也有可能带来增值税管理成本上升、进项税额欠缺或不能顺利抵扣的问题,这些风险及问题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并倒逼建筑行业向管理精细化、规范化转变。经研究与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
组织结构 现行建筑集团普遍拥有众多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多层级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税务管理成本及潜在税务风险。如: 一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下,企业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会被认定具有独立纳税义务。
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独立的建筑资质也不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承揽项目,营改增后势必增加管理成本。 二是当前建筑企业下属公司一般既有建筑劳务又有自产货物,增值税下属于混业经营,倘若核算不清,会有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三是若上级公司为集中采购模式,购买大型机械设备或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了大量进项,而子、分公司作为开票方与纳税主体将出现大量销项,因此有可能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现象。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梳理分公司的资质及独立纳税人资格,对分公司与子公司重新定位,尽量撤销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及空壳公司,压缩管理层级,并考虑将部分子、分公司转变为事业部,促进组织机构扁平化。 业务模式 常见业务模式。资质共享与联营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
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二是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应对建议:一是对集团旗下子公司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将不具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转变为事业部,并注销部分无发展潜力的子公司。二是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
建议采取总分包模式、联合体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特殊项目模式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如BT、BOT、PPP、EPC等项目,在营改增后,也将重新审视与调整该业务模式。以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为例,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均适用同一税率。营改增后,EPC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 应对建议:对于EPC等特殊业务模式,建议按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合同(或签订框架协议及分项合同),同时分开核算。
但需注意分开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应结合不同业主类型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 成本费用 营改增后,流转税的税负不再是一个恒定的相对比率,而是一个变动成本,其高低既取决于销项,同时更多的取决于进项,也即取决于企业所取得的成本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的高低。那么,如何更多、更快、更准确地获得进项税额将成为集团整体税负管控的关键点。
如材料采购管理,需格外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及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如集团内部的设备调拨,是否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当前业务模式下的甲控材是否会在“营改增”后转变为甲供材 应对建议:一是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三是转变采购模式,推行集中采购;四是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五是梳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制作可抵扣明细手册等。 制度流程 “营改增”后,现有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办法等已不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求发票开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 此外,现行招投标项目预算及结算管理相关制度也将不再适用增值税后的要求,根据建标造[2014]51号《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都发生了相应变化,有待新的政策落实后,相应调整企业内部定额及招投标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应对建议:一是修改原有管理制度及各类合同范本;二是设计补充新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管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增值税的风险管控与日常管理。 财务指标 “营改增”后,对财务指标的最大影响应体现为营业收入的.大幅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体系下的营业收入不含税金,导致收入总额占比下降。另外,“营改增”后甲控材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发生变化,甲方更希望获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甲控材”可能会变更为“甲供材”,总包合同中材料款会单独核算,以后不再在总包总价款中体现,从而导致收入额总体下降。
其次,“营改增”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也较为显著,增值税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直接或间接都会影响到利润总额的变化。 应对建议:视不同甲方的利益考量,与甲方进行商务谈判,约定甲供材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转变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重视投入与产出比,努力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业务转型与升级。 资金使用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中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滞后,有些项目应收款的拖欠时间还比较长。
同时,项目完工结算后,还需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实务中,大量的工程施工单位并未如期取得该质量保证金。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在验工计价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无论工程款项是否收到,均需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