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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5:12:29
核心提示: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并制订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民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房,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将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绿色建筑的要求约束有哪些

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基本级。

室内光环境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室内气氛。绿色建筑中引进无污染,光色好的日光作为光源是绿色光环境的一部分。但舒适健康的光环境同时应包括易于观看,安全美观的亮度分布,眩光控制和照度均匀控制等,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调节强光从而不影响阳光的高品质。

另外,健康舒适的声环境有利于人体身心健康。绿色声环境要求不损伤听力并尽量减少噪声源。这样,设计时通常将产生噪音的设备单独布置在远离使用房间部位,并控制室外噪声级。

绿色建筑是怎样节能的

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与建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利用光能、风能等自然界中的能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绿色建筑的室内布局十分合理,尽量减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阳光,节省能源,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

以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利用天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良好、健康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和破坏,充分体现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报之间的平衡。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节能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根据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风冷系统,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夏季的主导风向。建筑采用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平面形式及总体布局。节约资源: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

要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包括绿化的节约用水。回归自然: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建筑内部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室内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当,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绿色建筑的建造特点包括:对建筑的地理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土壤中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温适宜,地下水纯净,地磁适中。

绿色建筑应尽量采用天然材料。建筑中采用的木材、树皮、竹材、石块、石灰、油漆等,要经过检验处理,确保对人体无害。绿色建筑还要根据地理条件,设置太阳能采暖、热水、发电及风力发电装置,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建筑节能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筑使用能源所产生的CO2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来源。节能建筑成为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绿色建筑也应运而生。

绿色建筑的基础级必须满足的要求

绿色建筑的基础级必须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要求。“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

绿色建筑的室内布局要十分合理,尽量减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阳光,节省能源,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

绿色建筑以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利用天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良好、健康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和破坏,充分体现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报之间的平衡。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绿色建筑的设计须知绿色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编制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要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低碳发展实践区、重点功能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不低于70%。

绿色建筑新标准是什么

2006/2014版·绿色建筑标准原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19版·绿色建筑标准新定义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万都时代指出绿色建筑标准从(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以环保节约为导向转变成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以建筑性能为导向,百姓体验为核心,从而构建健康、舒适、高效的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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