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房产局有哪些科室
首先:房产局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叫住建局。下设科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劳动人事科、燃气行业管理科、供热行业管理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房产管理科、监察室、房改指导科、办公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测绘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科、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科、建筑管理科、审计科、财务与行业发展科、法规科、房屋工程管理科。
直属单位:四平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四平市房产铁东经营管理处、四平市住房保障中心、四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12319四平市城建热线办公室、四平市抗震防灾办公室、四平市城建档案馆、四平供热管理处、四平市建筑工程定额站、四平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四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平市房产铁西经营管理处、四平市共有产权房屋经营管理处、四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四平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四平市房产工企用房经营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监察支队、四平市南湖公园经营管理处、四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四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四平市城建治安大队、四平市房产物业经营管理处、四平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四平市园林管理处、四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四平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四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四平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四平市天桥综合利用办公室(步行商业街管理处)、四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四平市污水处理管理处。
请问建筑节能门窗、墙体的国家规定
给你提供这些资料,不知道有没有用,仅供参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五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第十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第十六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设计方面涉及什么等生产,选用,施工,运行,管理
建筑节能工程师 是职称建筑节能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2、较系统地掌握建筑节能有关的专业知识。
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3、了解与建筑节能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4、了解建筑节能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5、了解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6、了解建筑节能技术管理等知识。(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有独立完成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并能撰写建筑节能技术、工程或业务报告。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管理工作。3、参加过一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既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4、完成企业内部主导节能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工艺和生产管理工作。
5、独立负责产品生产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较复杂的技术故障。6、完成节能产品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单位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7、完成对本单位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8、参加过一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9、参加过中型节能材料或设备的生产企业中,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有一定水平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三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鉴定认可。1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两项市级以上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业绩成果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初级建筑节能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勘察、设计奖等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2、县(局)级重点项目或对建筑节能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中型或两项小型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两项有一定技术难度的节能产品、项目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施工、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一定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完成一项建筑节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完成一项建筑节能技术或工艺革新,提高生产力,取得一定经济效益。7、取得建筑节能相关发明专利一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8、提出一项建筑节能科技建议,为县(局)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9、解决建筑节能设计、生产、施工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10、参加过一项国家、地方、行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重点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11、负责完成一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改革,对企业生产技术革新起到推动作用,取得较好效果。建筑节能工程师(高级)职称评定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1、熟练掌握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建筑节能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3、熟悉建筑节能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4、比较熟悉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熟悉建筑节能技术管理等知识。(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1、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2、从事科学研究的建筑节能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建筑节能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两项条件:(1)熟练掌握建筑节能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节能课题研究、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3、从事规划设计的建筑节能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建筑节能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三项条件:(1)熟练掌握建筑节能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工程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专业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节能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节能审查工作。
(3)担任过建筑节能工程的主要设计人。4、从事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的建筑节能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建筑节能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四项条件:(1)熟练掌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建筑节能主要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工程建设、安装调试、生产运行中,质量达到节能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4)具备担任中型节能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三)业绩与成果要求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以及什么是优先主题任务
安徽省绿色建筑是2013年9月24日时候开始执行的。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建10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0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合肥市达到30%。
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三、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在适宜推广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加快推动美好乡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强化建筑用能系统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探索超限额用能用电差别化定价机制。
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二)大力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四)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
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五)加快推广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加快编制安徽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和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编制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绿色施工。开展建筑工业化综合城市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工业化应用率,试点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
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