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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房建筑节能采取啦哪些政策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5:22:58
核心提示:我国政府对房建筑节能采取啦哪些政策我国历年来发布的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文件时间政策时间发布机构主要内容1986年《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正式启动国内的建筑节能战略1986年《民用

我国政府对房建筑节能采取啦哪些政策

我国历年来发布的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文件时间政策时间发布机构主要内容1986年《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正式启动国内的建筑节能战略1986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在1980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30%1995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版建设部将第二阶段的建筑节能指标提高到50%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大常委会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首次给节能赋予法律地位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明确了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对违反建筑节能要求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2001年《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对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已经向中部地区推进2005年《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强制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六个发达地区率先试点节能65%标准;2020年全国所有城市强制执行节能65%标准2006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版建设部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2006年《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发改委提出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2007年《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明确实施节能建筑的重点是地级以上城市,政府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2万m2以上)将率先进行节能改造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人大常委会调整范围扩大,增加了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工业之外,强调建筑节能是民用建筑工程的必须内容;法律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明确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08年《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财政部公布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产品,涉及新型墙体建筑隔热保温材料2009年《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46号文)住建部、公安部对保温材料的防火性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 级2011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65号文)公安部强制要求民用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提出单位GDP能耗在2010年的基础上下降16%的节能目标,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m2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m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m22011年《“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住建部到“十二五”末,建筑节能将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城镇新建建筑执行不低于65%的节能标准,鼓励北京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节能75%的节能标准,完成4亿m2的既有建筑改造任务,开始实施农村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

谁能告诉我一些关于建筑节能环保减排的政策 最好是和 泡沫混凝土有关的 谢谢了

一个地方和一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我这里有陕西省的政策,给你看看。希望能帮到你。

加气混凝土的规范可以看看GB1968-2006 没有的话可以给我QQ发消息181701352 我发你邮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建筑能耗测评;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十六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市人均资源的占用指标,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预留空间,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住宅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回用水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物设计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 第二十条 建筑物、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法及措施有哪些

主要是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1)墙体节能 在建筑围护结构中,墙体在采暖能耗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约占总能耗的32.1%一36.2%,因此,如何改善墙体的保温性能成为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节能住宅的外墙保温划分为内保温、夹心保温、外保温及综合保温四种保温形式,它们对降低墙体耗热指标都具有良好效果,但在节能效率上又存在较大的差别。

外墙外保温是建设部倡导推广的主要保温形式,其保温方式最为直接、效果也最好,是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一项建筑保温技术。(2)门窗节能 在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墙体、屋面、地面四大围护部件中,门窗的绝热性最差,是影响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的主要因素。就我国目前典型的围护部件而言,门窗的能耗约占建筑围护部件总能耗40%一50%,。建筑门窗承担隔绝与沟通室内外这两个互相矛盾的任务。

因此,增加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门窗的能耗,是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的重要环节。1、应区别不同朝向控制窗墙比,尽量避免东西向开大窗,提高窗户的遮阳性能,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遮阳。同时加强窗户的气密性,除了采用气密条,提高外窗气密水平外,还应提高窗用型材的规格尺寸、准确度、尺寸稳定性和组装的精确度以增加开启缝隙部位的搭接量,减少开启缝的宽度达到减少空气渗透的目的。

2、改善镶嵌部分的保温能力:其主要方法是设法增加其空间层数和提高镶嵌材料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以改善其保温性能。3、加强窗框部分的保温措施:其主要方法是对窗框进行断热处理,用高效保温材料镶嵌于金属窗框之间,加大窗框的热阻,或利用空腹钢窗内的空气间层达到增加窗框热阻的目的;同时,选用导热系数较小的塑料窗框以减少通过窗框部分的热耗。(3)屋面节能 屋面节能的原理与墙体节能一样,通过改善屋面层的热工性能阻止热量的传递。

屋面的节能措施要点:一是屋面保温层不宜选用密度较大,导热系数较高的保温材料,以免屋面重量、厚度过大;二是屋面保温层不宜选用吸水率较大的保温材料,以防屋面湿作业时因保温层大量吸水而降低保温效果,如选用吸水率较高的保温材料,屋面上应设置排气孔以排除保温层内不易排出的水分。现在,一些建筑的屋面保温,采用岩棉板保温层代替常规的沥青珍珠岩或水泥珍珠岩作法,就克服了常规作法的诸多缺点,另外诸如膨胀型泡沫聚苯板等高效保温材料己经开始应用于屋面。其实,屋面的利用是城市空间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民用建筑约占城市土地面积的1/4,充分利用屋面对开发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蓄水屋面和屋顶花园就是其中多功能综合利用屋面的形式。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中国是如何应对全球性的气候问题(课本语言) 我是初三的

自己选着抄点吧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

——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措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到2010年,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通过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氧化亚氮排放治理等措施,控制工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 ——通过继续推广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和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和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等措施,加强对动物粪便、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加大沼气利用力度,努力控制甲烷排放。

——通过继续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农田基本建设等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到2010年,力争森林覆盖率达到20%,实现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 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通过完善多灾种的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加强极端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到2010年,建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和减灾能力。

——通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调整种植制度、选育抗逆品种、开发生物技术等适应性措施,到2010年,力争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通过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继续开展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30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 ——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强化节水和加强水文监测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节水型社会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基本建成大江大河综合防洪除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农田抗旱标准。

——通过加强对海平面变化趋势的科学监测以及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监管,合理利用海岸线,保护滨海湿地,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不断加强红树林保护和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面恢复红树林区,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通过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研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研究分析方法,加强对相关专业与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使气候变化研究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有效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能源开发、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步伐,提高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水平,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增强公众意识与管理水平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公众参与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全社会基本普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气候意识,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公众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等措施,逐步形成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四、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中国积极推进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植树造林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中国政府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2007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的政策。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 ——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

2007年发布高技术产业、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等领域的“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提出到2010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促进数字电视、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兴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成效显著,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007年发布13个行业“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2007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747万吨、落后水泥5200万吨,关闭了2000多家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造纸企业和一批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企业,累计关闭各类小煤矿1.12万处。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出台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相继制定发布了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采取调整出口退税、关税等措施,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产品出口。高耗能行业增速呈逐步回落趋势。 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问题,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长期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

中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并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 ——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2006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重点项目111个,形成101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2007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681个,形成25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引导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形成60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6—2010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采用财政补贴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的任务已在各地组织实施,近三年将推广使用节能灯1.5亿只以上。 ——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公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启动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了各地区,在24个省市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机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了空调、照明、锅炉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完成了办公区所有非节能灯具的改造。 ——提高能源开发转换效率。电力、煤炭领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快淘汰小火电、小煤矿�。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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