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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4:46:14
核心提示: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请问建筑节能门窗、墙体的国家规定

给你提供这些资料,不知道有没有用,仅供参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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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节能墙体材料有哪些

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主要有多孔砖、空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夹心聚苯板和填充保温材料的夹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具有质量轻、力学性能好、保温隔热性能优的特点,同时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原材料大部分是工业废料或其他非黏土资源,在建筑使用中的功效也基本接近黏土实心砖。

新型墙体材料的保温热性能基本上都能满足目前节能标准要求。

在建筑构造中还可以采用夹心墙填充保温材料或采用外墙外保温等结构方式,以进一步提高其保温节能的性能。

建筑施工图集有哪些

常用建筑图集目录04 CJ01-1 变形缝建筑构造(一)04 CJ01-2 变形缝建筑构造(二)04 CJ01-3 变形缝建筑构造(三)04 CJ02 飞机库大门07 CJ03-1 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吊顶05 CJ04 合成树脂(符合塑料)瓦屋面构造 06 CJ05 蒸压轻质砂加气混凝土(AAC)砌块和板材建筑构造06 CJ06-1 开窗机(一)06 CJ07 改性膨胀珍珠岩外墙保温建筑构造-XR无机保温材料07 CJ08 医院建筑施工图实例07 CJ09 防水透汽膜建筑构造-特卫强防水透汽材料07 CJ10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建筑构造-RG防水涂料07 CJ11 铝塑复合板幕墙建筑构造-“加铝”开放式幕墙系统07 CJ12 节能铝合金门窗-蓝光系列03 J001 围墙大门 02 J003 室外工程93 J007-1~8 道路 04 J008 挡土墙 03 J012-1 环境景观 03 J012-2 环境景观 04 J012-3 环境景观04 J101 砖墙建筑构造(烧结多孔砖与普通砖、蒸压砖)05 J102-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02 J102-2 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97 J103-1 铝合金玻璃幕墙 03 J103-2 点支玻璃幕墙03 J103-3 全玻璃幕墙03 J103-4 铝合金单板(框架)幕墙 03 J103-5 铝塑复合板(框架)幕墙03 J103-6 蜂窝结构(框架)、单元幕墙 03 J103-7 石材(框架)幕墙 J103-8 双层幕墙03 J10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 06 J106 挡雨板及栈台雨蓬01Z J110-1 瓷面纤维增强水泥墙板建筑构造03 J111-1 轻钢龙骨内隔墙 03 J111-2 预制轻钢龙骨内隔墙03 J112 中空内模金属网水泥内隔墙 03 J113 轻质条板内隔墙 03 J114-1 轻集料空心砌块内隔墙 04 J114-2 石膏砌块内隔墙 02 J121-1 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 99(03) J121-2 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二)06 J121-3 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三) 03 J122 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 06 J123 墙体节能建筑构造99(03) J201-1 平屋面建筑构造(一)03 J201-2 平屋面建筑构造(二)00(03) J202-1 坡屋面建筑构造(一)01 J202-2 坡屋面建筑构造(二)03 J203 平屋面改坡屋面建筑构造06 J204 屋面节能建筑构造07 J205 玻璃采光顶02 J301 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01(03) J304 楼地面建筑构造06 J305 重载地面、轨道等特殊楼地面07 J306 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 J330 一般楼、地面建筑构造02 J331 地沟及盖板 96 J333-1 建筑防腐蚀构造 98 J333-2 建筑防腐蚀构造 86 J334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内检漏管沟02(03) J401 钢梯及栏杆03 J402 钢筋混凝土螺旋梯06 J403-1 楼梯 栏杆 栏板(一)02 J404-1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03 J501-2(G372) 钢筋混凝土雨篷建筑构造(建筑、结构合订本)03 J502-1 内装修、轻钢龙骨内(隔)墙装修及隔断 03 J502-2 内装修-室内吊顶 03 J502-3 内装修-室内(楼)地面装修 其他室内装修构造02 J503-1 常用建筑色07 J504-1 隔断 隔墙(一)06 J505-1 外装修(一)06 J506-1 建筑外遮阳(一)07 J507 轻钢龙骨布面石膏板、布面洁净板隔墙及吊顶04 J601-1 木门窗 03 J601-2 木门窗(部品集成式)03 J601-3 模压门 04 J602-1 实腹钢门窗 98 J602-2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02 J603-1 铝合金门窗 03 J603-2 铝合金节能门窗 07 J604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窗01S J606 住宅门 06 J607-1 建筑节能门窗(一) 03 J609 防火门窗04 J610-1 特种门窗02 J611-1 钢、钢木大门02 J611-2 轻质推拉钢大门 02 J611-3 压型钢板及夹芯板大门03 J611-4 铝合金、彩钢、不锈钢夹芯板大门 02 SG614 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结构构造03 G322-1~3 钢筋混凝土过梁01 J618-2 天窗-轻质新型钢天窗05 J621-1 天窗-上悬钢天窗、中悬钢天窗、平天窗04 J621-2 电动采光排烟天窗 05 J621-3 通风天窗 99 J622-1 钢天窗电动开窗机98 J622-2 平开窗电动开窗机96 J622-3 中悬钢侧窗螺杆式手摇开窗机91 J622-4 中悬钢天窗、钢侧窗电动开窗机96 J622-5 立转钢侧窗电动开窗机94 J622-6 窗帘电动启闭设备05 J623-1 钢天窗架建筑构造 94 J623-2 II型混凝土天窗架建筑构造07 J623-3 天窗挡风板及挡雨片05 J624-1 百叶窗 04 J631 门、窗、幕墙窗用五金附件 J642 平开木门 J652 变压器室钢门窗92S J704-1 硬聚氯乙烯塑钢门窗91S J707-1 木隔声观察窗91S J707-2 塑料隔声观察窗04 J80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5 J802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06 J8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5 J804 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6S J805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场地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5S J806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建筑专业05S J807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05S J810 建筑实践教学及见习建筑师图册 05S J8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06S J81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 J8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示 89 J901-1 实验室建筑设备(一)88 J901-2 实验室建筑设备(二)06 J902-1 医疗建筑-门、窗、隔断、隔墙及栏杆(板)07 J902-2 医疗建筑--固定设施07 J902-3 医疗建筑--卫生间、淋浴间、洗池97S J903 多层住宅建筑优选设计方案 00 J904-1 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07 J905-1 防火建筑构造(一)04 J906 门、窗、幕墙风荷载标准值06 J908-1 公共建筑节能构造 严寒和寒冷地区06 J908-2 公共建筑节能构造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 06 J908-6 太阳能热水器选用与安装06 J908-7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05 J909 工程作法05 J910-1 钢结构住宅(一) 05 J910-2 钢结构住宅(二)01S J913 住宅厨房01S J914 住宅卫生间02 J915 公用建筑卫生间07 J916-1 住宅排气道02 J916-2 住宅排气道05S J917-1~9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05S J918-1~8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05S J919 小城镇住宅建筑构造07 J920 城市独立式公共厕所03 J922-1 地方传统建筑-徽州地区04 J923-1 老年人居住建筑 07S J924 木结构住宅01 J925-1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一)06 J925-2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二)03 J926 建筑无障碍设计05 J927-1 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03 J930-1 住宅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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