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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材院建筑建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公司是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并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是具有合法工程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其六大业务范围包含:1、原材料主体结构检测、2、装饰装修材料检测、3、钢结构检测、4、室内环境检测、5人防检测、6、安装材料检测等。
已通过省、市等上级部门认证的检测项目涵盖涂料、油漆、石材、水泥、钢筋、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有害物限量检测等30个大类,2644个参数。
检测的产品类型包括各类装饰装修材料、土建原材料、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安装工程原材料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钢结构检测等,是一家集房屋工程、人防工程于一体的第三方综合性检测机构。
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怎么样
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是2006-05-25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20号。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400786995272K,企业法人史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的经营范围是:节能建筑检测、评估,部品保温性能检测,建筑用砌体材料检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爱企查查看咸阳市建筑节能检测评估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陕西建材院检测中心是国企吗
不是。成立于2008年8月,隶属于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是陕西科控集团下属的科技型国有企业。
是属于私营企业。
通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是建筑及装饰建材行业合法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具有陕西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检测专业资质。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建筑能耗测评;(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