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材料,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节能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先进技术、材料、产品。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建筑节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供、用热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供热单位应按规定在用户热入口处安装热计量装置,依法建立健全能耗统计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推行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及标识制度。第三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工程验收规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重点推广外墙外保温技术;(二)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节能技术;(三)热电联产联供技术,集中供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四)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产品)及设备;(五)建筑照明、遮阳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限制、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真实公正地出具检测结果,并依法对其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要求,降低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检测应具备哪些资质
申请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要求的基本内容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技术负责人其本资料; 检测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授权审核、签发人员一览表; 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审查审批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证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中国建筑建材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在哪 是国企吗
你说的是: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吧.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揭牌仪式2011年12月27在北京举行。作为中国建材行业检验认证领域的发源地,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辛勤耕耘五十多年,使建材行业的检验认证业务从无到有,不断发展,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应对WTO的挑战,2005年,在国家部委和中国建材集团的支持下,中国建材总院整合旗下近二十个国家、行业的检验认证资源,创立了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六年来,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锐意进取,奋力开拓,秉承“公正为本,服务社会”的核心理念,立足于建材与建筑工程领域,为客户提供检验、认证、检验仪器设备研发、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与评价、培训等高技术服务,为京沪高铁、三峡工程、奥运场馆、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提供了优质服务,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六年来,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中国建材领域规模最大的、全国性、综合性、独立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服务机构,为提升建材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检验认证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履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在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的支持下,在中国建材集团的直接指导下,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整合集团内检验认证资源,联合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将致力于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突出绿色低碳和节能环保,履行“让人类生活更美好”的神圣天职,以“科学、公正、准确”的服务理念,努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的世界一流检验认证机构,力争成为中国第一家集检验认证一体化的上市公司,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