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obmy.com
全部产品分类
浙江省公 共建筑节能减排重点任务是什么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5:29:00
核心提示:浙江省公 共建筑节能减排重点任务是什么重点任务可以参考《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建筑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全面做

浙江省公 共建筑节能减排重点任务是什么

重点任务可以参考《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建筑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全面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修订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因地制宜指导各地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绿色施工。

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在新开工建筑面积中占比35%。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全覆盖。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建设,开展既有建筑用能系统调适,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继续开展并扩大城市级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工程,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0万平方米。

推动绿色能源和技术应用。提高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四五”期间,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

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编制《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基本要求》,推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以上是行有嘉结合文件内容就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内容做了部分摘取。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五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第十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第十六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

浙江省的自然环境对浙江省生产生活的影响(初中历史)

日报记载生态文明与生活品质——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之二沈轩理近日,省委宣传部、湖州市委宣传部、安吉县委、县政府召开以“生态文明与生活品质”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来自全省25所高校的青年学者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大家认为,加快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让全省人民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不断提升全省人民的生活品质,是浙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

A提高生活品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与会青年学者指出,在工业文明的早期,马克思就以深刻的洞察力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人类在饱尝了传统工业文明人与自然之间不合理的物质变换的后果之后,在生态经济学的知识不断积累之后,在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持续推动之后,提出了生态文明发展的理论。因此,真正能够论证与揭示生态文明的社会状况与实现道路的理论,必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世界一切科学思想的理论。与会青年学者认为,人的生活品质与生态文明息息相关。优美的生态环境有助于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洁净的空气和水,安全、健康、舒适愉快的生态环境是人的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马克思说:“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或者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或者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为了能够宴乐和消化而必须事先准备好的精神食粮。”良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们营造了美的氛围,以美的气息净化着人们的心灵世界。

另一方面,人在审美活动中又会自觉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从而对生态环境以美的呵护,用美的原则塑造生态环境,从而使生态环境更美,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建构良好的生态环境还会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在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有的青年学者指出,地球的可供给能力存在着极限,生产和消费都不是无限增长的过程,而生活方式又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必须考虑社会和人类世代生命延续和持续性发展。

即要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体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全面进步。既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内公平”,即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实现当代人在发展机会上的平等,满足当代人要求过较好生活的愿望,又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生活而损害后代人应该享有的发展条件,包括资源利用分配的公平以及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两者的效益。目前,在全球资源已经十分匮乏和整个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按照生态环境对于资源的可供给能力进行适度生产和消费就十分必要。

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应该考虑资源的临界性,不应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自然系统,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与会青年学者认为,要始终坚持把提高生活品质作为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始终将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放在发展的首位,把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高价值标准。为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各市城区的空气质量、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等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并注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序有效的监督渠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人民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使全省人民享有“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活品质。

B 公众参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规制度的保障,更离不开文化意识的支撑和公众的参与。不断强化全民生态文明观念,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的程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公众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公众是各种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公众的消费行为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的影响;公众有能力影响决策者的行为,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又是国家政府的职责和需要。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目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还不高,生态文明理念还没有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全社会深厚的生态文化氛围尚未形成。部分领导干部仍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思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下大力气治理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守法治污的自觉性和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仍不高;部分群众缺乏绿色生活消费观,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全民参与度不够,广大群众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诉求比较被动,生态文化的自觉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还不强,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有的青年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公众环保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

据《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显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62%上升到2008年92.4%以上。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引发的信访有增多趋势,有些地方甚至频繁发生因生态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一方面说明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敏感度逐步增强。

这一切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法律赋予的权力。《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环境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关规定。总的来说,生态文明建设在公众参与方面依然严重不足,参与机制和渠道不畅,其中特别是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

总之,要完善环境决策与立法程序,调动人民群众主动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众环境权益,除法律层面加以硬性规定外,还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切实加强生态执法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完善生态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人大、政协、舆论、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恳谈会和生态保护主题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公众的双向互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生态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听证会、社会公示和新闻曝光制度。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受益面最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平等、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在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培养公民的生态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履行生态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的强大合力。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尤其要抓好学校教育的环节,特别要重视青少年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

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要把生态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有的青。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订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订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导。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贸易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贸易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obmy.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 |  m.fobm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