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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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8.3.2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地下室一般属于“潮湿场所”,如果是“暗敷”预埋在顶板内,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也可以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
(可选择)地下室是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的房间。在房屋底层以下建造地下室,可以提高建筑用地效率。一些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很大,充分利用这一深度来建造地下室,其经济效果和使用效果俱佳。地下室的类型按功能分,有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
按结构材料分,有砖墙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地下室。按构造形式分,有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扩展资料地下室一般由顶板、底板、侧墙、楼梯、门窗、采光井等组成。地下室的顶板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楼板,板的厚度按首层使用荷载计算,防空地下室则应按相应的防护等级的荷载计算。
在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地面时,地下室的底板不仅承受作用在它上面的垂直荷载,还承受地下水的浮力,因此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抗渗透能力和抗浮力的能力。地下室的外墙不仅承受上部的垂直荷载,还要承受土、地下水及土壤冻结产生的侧压力,因此地下室墙的厚度应按计算确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最新版谁了解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6-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1 总 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
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考规范: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199/1221520.shtml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电气设计必用规范有什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上标准是我经常看到的电气设计标准,一下部分估计设计依据不同的建筑会用到不同的标准!其实我也不是太清楚,只是看了几份电气图纸,稍微总结了一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55-9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 DGJ32/J14-2007《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民用电器建筑设计规范
有,具体规定如下: 以下信息源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8.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 (1)短路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1.2 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间应能协调配合。
当有困难时,对于非重要负荷除第一、二级之间具有选择性动作外,其他可无选择性动作。
8.6.1.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特征和接地型式相适应。 8.6.1.4 对电动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6.1.5 低压配电线路的过电流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用以在发生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供电。 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断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
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荷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3 过负荷保护 8.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使保护电器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8.6.3.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符合本章第8.6.2.4款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2)不可能增加负荷从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3)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8.6.3.3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8.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8.6.3.5 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8.6.3.6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等。 8.6.3.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8.6.3.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电气规范有哪些啊
内容如下:1、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2、GB14048.2-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
3、GB14048.3-200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GB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5、GB/T18216.1-2000 《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检测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6、GB1208-2006 《电流互感器》。7、GB7251.1-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8、GB1207-2006 《电压互感器》。8、JB/T9661-1999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10、GB13539-2002 《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
11、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12、GB/T 2900.16-1996《电工术语 电力电容器》。13、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4、GB/T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2、电气设备由电源和用电设备两部分组成。
电源包括蓄电池、发电机及其调节器。用电设备包括发动机的起动系以及汽车的照明、信号、仪表等,在强制点火发动机中还包括发动机的点火系。3、电气事故按发生灾害的形式,可以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等;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可以分为短路事故、断线事故、接地事故、漏电事故等;按事故的严重性,可以分为特大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按伤害的程度,可以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