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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改造包括哪些方面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6:23:58
核心提示:节能改造包括哪些方面节能改造是指对原来的能源消耗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计划,来实现减少能源消耗量;建筑的能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建造能耗和生活能耗。而在建筑改造过程中重点则是减少生活能耗

节能改造包括哪些方面

节能改造是指对原来的能源消耗进行节能减排的改造计划,来实现减少能源消耗量;建筑的能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建造能耗和生活能耗。而在建筑改造过程中重点则是减少生活能耗,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合理对建筑形体进行设计:通过设计建筑构件的结构和内部空间科学合理的隔离。

如通改善地基、墙体、屋顶和隔热材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减少建筑能量的消耗。

改造方式LED节能改造是指把以前传统的照明产品,如商场、超市、工厂、社区、道路、大厦、工业区、生产线等的第一代白炽灯、第二代荧光灯、第三代节能灯等传统照明光源替换成第四代LED光源照明;以到达节省耗电量的效果。[1]注塑机节能改造是一种针对注塑机的高耗能通过改造实现节能的一种改造方式。注塑机节能改造的意义:为了实现节能,注塑机的改造从注塑机在80年代繁盛以来,注塑机的节能就始终是塑料机械行业的最重要的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它可以提高锅炉的热效率,能够使锅炉的热效率达到70%-80%,可以节煤10%-15%。基本原理是把高新材料技术、燃烧技术和锅炉综合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使燃烧煤达到强化燃烧,充分燃烧,完全燃烧的一种全新的燃烧方式。这种技术已经得到了国家和用户的认可。

谁能告诉我一些关于建筑节能环保减排的政策 最好是和 泡沫混凝土有关的 谢谢了

一个地方和一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我这里有陕西省的政策,给你看看。希望能帮到你。

加气混凝土的规范可以看看GB1968-2006 没有的话可以给我QQ发消息181701352 我发你邮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建筑能耗测评;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十六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市人均资源的占用指标,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预留空间,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住宅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回用水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物设计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 第二十条 建筑物、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相关的其他支出。补助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金额: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资金额=所在地区补助基准×∑(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 应的单项改造权重)。

地区补助基准:东部地区15元/m 2 ,中部地区 20元/m 2 ,西部地区25元/m 2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 温节能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30%、40%,30%。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 )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扩展资料: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节 工业节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 建筑节能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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