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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怎么写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6:17:48
核心提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怎么写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评估报告一、工程概况:XXXXXXXX2#楼工程位于XXXXXXXX。本工程为: 4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均为4748.54㎡,建筑高度为17.30m,抗震设防烈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怎么写

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评估报告一、工程概况:XXXXXXXX2#楼工程位于XXXXXXXX。本工程为: 4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均为4748.54㎡,建筑高度为17.30m,抗震设防烈度6度,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

本工程建设单位:XXX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XXXX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XXXX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设计指标为:1、应建设单位要求,外墙修改为190mm厚多孔煤矸石烧结自保温砖,平均传热系数规定指标[W/(m2.K)]=1.50,设计指标:=1.43,平均热惰性指标D=3.0。(见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报告-20091026)2、建筑屋面采用最薄处80mm厚YT泡沫加气混凝土找坡、保温,平均导热系数[W/(m2.K)]=0.8682,平均热惰性指标D=2.5458;3、建筑外门窗采用塑钢门窗,绿色普通透明玻璃(见建筑专业图纸更改意见书-Q0801),外窗传热系数[W/(m2.K)]=4.5,窗遮阳系数SC≤0.8,窗墙面积比: 东向0.09;南向0.329;西向0.09;北向0.28;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3;可开启面积均为50%,空气渗透性不低于4级。本建筑节能工程于2010年2月20日开始施工,2010年9月15日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

二、施工合同履行、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规范、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三、监理机构主要监理人员:职    务姓   名职    务姓   名总监理工程师XXX水电监理工程师XXX土建监理工程师XXX见   证   员XXX土建监理工程师XXX安   全   员XXX四、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施工:1、《工程建设强制性施工规范条文》2、业主提供施工图、图审意见和变更文件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4、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五、质控资料核查情况:1、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手续完整、有效。2、外墙保温采用XXXX建筑材料厂生产的190mm厚多孔煤矸石烧结自保温砖,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共2份。复检报告1份,复检报告编号:XXX建检 设备/传热系数/(2009)第6号,检验结果基本满足规定和设计指标。

3、屋面保温采用最薄处80厚YT泡沫加气混凝土保温,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各1份。复检报告1份,复检报告编号:XX建检建材 建筑节能材料 (2010) 第20号,检验结果合格。4、塑钢门窗制采用海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螺”牌80系列白色型材,玻璃采用XXXX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5mm厚浮法低辐射普通绿色玻璃,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共3份.三性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XX建检 设备/传热系数/(2010)第150号,检验结果合格。

5、配电与照明工程的电线电缆采用XX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共2份. 电缆绝缘厚度、外径、导体电阻、电压试验、不延燃检测,复检报告1份,报告编号:XX建检 设备/电缆/(2010)第124号,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6、检验批隐蔽验收记录共10份,施工记录2份,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2份。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质量总结报告

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大洋彼岸二期一组团 建设单位:武汉鸿亚假日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安居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武汉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爱德门窗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武汉蔡甸区建管站 监理单位:湖北南方监理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沌路南湖旁,大洋彼岸二期一组团由17栋独立别墅住宅、31栋联体别墅住宅和3栋小高层住宅组成,别墅建筑层数为3层,小高层建筑层数为11层,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类别为二类,建筑安全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建筑节能设计采取措施: 1、主体外墙为240MM厚加气砼砌体墙的墙身自保温系统,外墙梁柱热桥部位采用胶粉聚苯颗粒砂浆外保温,局部小型热桥无保温做法。

 2、地下室外墙、屋顶、上层阳台或露台为下层屋面者采用绝热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3、小高层外门窗选用钢塑共挤节能门窗,别墅外门窗采用断热断桥铝合金型材,玻璃选用5+9A+5白色LOW-E中空玻璃。 三.  施工基本情况 本工程由我院设计,现将工程建筑节能质量评估报告如下: 1、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书确认情况 本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及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变更通知书确认及时,在施工3 过程中,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设计要求,我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变更通知书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 2、履约情况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本工程能严格按合同确认的内容执行,在建设各环节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3、设计档案、资料情况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内容进行施工,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内容齐全、有效,符合资料编制要求,所有图纸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均已签字盖章,现已全部归档。 4、工程质量评价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设计方面来讲,施工、建设、设计单位配合默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被评为合格工程。

建筑节能有哪些检测报告及合格证范本

一、检测报告1、聚苯板与基层现场粘结强度报告2、聚苯板检验报告3、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检测报告4、粘结砂浆检测报告5、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检测报告6、抹面胶浆检测报告二、合格证范本生产厂家均有合格证

节能报告建筑专业从哪些方面评估

这应该是建筑节能设计或说建筑节能计算的一部分,也是最终节能(改造)效果的数据量化,应该是根据节能设计的项目,按热工计算的原则,计算建筑在一个采暖周期内的耗热量指标 瓦/平方米,或耗煤量指标(现已不常用)。建议在概念清晰的基础上用节能软件来算,这样在修改局部保温措施的时候,对保温措施的经济性比较计算方面很便利快捷。

谁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急用,谢谢

依据里面的内容进行整理就可以,供参考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

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

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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