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建筑能耗可分为
建筑能耗分类为如下六类:1、耗电量2、耗水量3、耗气量4、集中供热耗热量5、集中供冷耗冷量6、其他能源应用量可应用Acrel-5000能耗分析管理系统对建筑进行节能管理。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作为比较能耗的基础,称为"基准建筑"。
"基准建筑"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的参数,都按当时情况选取。
在保持与目前标准约定的室内环境参数的条件下,计算"基准建筑"全年暖通空调和照明能耗,将它作为100%。再将这"基准建筑"按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参数调整,即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参数均按现行标准规定设定,计算其全年的暖通空调和照明能耗,应该相当于50%,这就是节能50%的内涵。建筑节能65%就是在节能50%的基础上再节能30%,也就是在1980年基准水平上节能65%。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65%的标准。
国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标准是多少
人均日用适量30-50L/日。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就是单位建筑面积上所消耗的能量。
这是衡量一个工程节能效益的一个指标,也是国家考核节能减排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为公共建筑一些建筑才用到单位面积年电耗、单位面积年综合能耗。即年用电量/面积(KWh/㎡),年综合能耗/面积(kgce/㎡),其中kgce就是Tce*1000,百度一下水电等折标煤系数就可以换算,综合能耗包含电,水,天然气等折合标煤的总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废止后,现行的是什么规范啊
现行标准是JGJ26-2010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进行了修订,JGJ26-95旧标准已经不再使用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2019年1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分哪些
1GB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国标哪个规范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