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是什么
这是88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性能,至少应符合表4.2.4中二级标准的规定。
建筑构件隔声计算一般参考什么标准
建筑构件隔声计算一般需要参考的标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手册》;《建筑隔声设计——空气声隔声技术》;《建筑物理环境与设计》;《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怎么没有外墙隔声
不好意思,规范组忘记写了——算是玩笑话吧。外墙一般由于兼有承重、保温隔热等用途,所以比较厚,大多能够满足隔声的需要,因此没有写进去。
但不得不承认,这是规范组的错,以后因为外墙材料种类繁多,规范组会给出规定的,现在可以参照内墙的标准进行设计——外墙的室外侧可以按噪杂间、内侧则根据设计来确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造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生活安宁等相关人身权益的侵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GB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 高要求住宅 是什么意思
规范把允许噪声级按安静程度划分为两个档次的标准,以适应不同的建筑。4.1.1条的标准是所有所有住宅都要达到的最低要求标准,4.1.2条是住宅噪声控制的高要求标准,供高住宅设计使用。
而《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则没有高要求住宅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