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性能计算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包括的内容如下: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场地室外物理环境4.1 一般规定4.2 室外风环境4.3 热岛强度4.4 环境噪声5 建筑节能与碳排放5.1 一般规定5.2 建筑供暖和空调负荷5.3 建筑供暖和空调系统能耗5.4 可再生能源5.5 碳排放计算6 室内环境品质6.1 一般规定6.2 自然通风6.3 气流组织、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6.4 室内光环境6.5 室内声环境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第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七)绿色建材的应用;(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什么是二类绿色建筑
二类绿色建筑就是指二星绿色建筑绿色二星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二星评定标准的建筑。需要达到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
绿色二星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二星评定标准的建筑。
需达到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由高到低划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根据规定,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 绿色生态城区所有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绿色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米。
绿色住宅的具体标准
中国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首次在国标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了定义,还强调必须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室内环境采光、隔声、通风以及空气质量都须符合相关标准。《标准》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分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在住宅建筑标准中突出强调了有关室内环境的四项要求:采光、隔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都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各大指标中的从低到高又分为三个级别: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
按照一般项目,绿色建筑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对于城市日照标准做如下要求: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
当一套住宅设有1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设有外窗。噪声白天不大于45分贝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分贝,夜间不大于35分贝。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分贝,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分贝。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分贝;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分贝,沿街时不小于30分贝。住宅能够自然通风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在其他地区不小于5%。
居住空间开窗能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居住空间之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在通风的同时保证节能设有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绿地人均2㎡比如节地与室外环境的要求,按照控制项目,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人。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节水率不低于8%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按照一般项目,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10%。
(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垃圾分类回收率90%有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管理计划,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垃圾分类回收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