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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6:45:28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前言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3 鉴定评级标准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5 民用建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前言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3 鉴定评级标准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4调查与检测4.1 一般规定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5.1 一般规定5.2 混凝土结构构件5.3 钢结构构件5.4 砌体结构构件5.5 木结构构件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2 混凝土结构构件6.3 钢结构构件6.4 砌体结构构件6.5 木结构构件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 一般规定7.2 地基基础7.3 上部承重结构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 一般规定8.2 地基基础8.3 上部承重结构8.4 围护系统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11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民用可靠性鉴定标准

(1)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列出安全性、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2)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3个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第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2.1 术语 第2.1.1条 已有建筑物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第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第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第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第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第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第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第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第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第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第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2 符号 第2.2.0条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第3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3.1 鉴定分类 第3.1.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第3.2.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图3.2.1:鉴定程序 第3.2.2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第3.2.3条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3.2.4条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结构整体性;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6)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第3.2.5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

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层次 一 二 三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等级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地基基础 — 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斜坡)等检查项目评定地基等级 地基基础评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每种基础评级上部承重结构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残损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连系等检查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正常使用性鉴定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基基础 —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  上部承重结构 按位移、裂缝、风化、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围护系统功能 — 按屋面防水、吊顶、墙、门窗、地下防水及其他防护设施等检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等级 围护系统评级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可靠性鉴定 等级 a、b、c、d A、B、C、D Ⅰ、Ⅱ、Ⅲ、Ⅳ地基基础 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注: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第3.2.6条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第3.2.7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第3.2.8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要求。3 .3 鉴定评级标准 。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014施行日期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没有发布2014年版本,只不过由相关单位组织进行了技术标准研讨会,并未进行修改发布。根据在标准委员会网站查询到的国标信息,GB 50292-19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还是现行标准,发布日期: 1999-05-28,实施日期: 1999-10-01。

GB 50292-19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这个房屋结构形式等级鉴定表出自哪个规范

图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房屋结构鉴定的其他规范标准还有四个:主要有国家发布的①《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②《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③《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④《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这四个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4.4.6内容,请教哪位好心人发给我,谢谢

http://www.jincao.com/fa/law19.84.4.htm 看下是不是这个 第五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单个构件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5.2节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 正常使用性的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

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

第5.1.3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构件的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 1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为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而进行的鉴定。 第5.1.4条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 4.1.2条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按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采用; 2验算结果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若验合格,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验算不合格,应定为cs级; 3若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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