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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何要求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6:45:52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何要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表1-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何要求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表1-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设置的。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侧则会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因此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除了上表规定中的,还有一些特殊说明:(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3)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4)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厂房应按民用建筑规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6m。(5)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6)两座丙丁戊厂房相邻两座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7)丙丁戊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因符合以下规定:当较高一面外侧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耐火等级不限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门窗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侧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来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上表规定的其他建筑贴邻。(9)两座一二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0)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耐火等级可以四级确定。(1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对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防火间距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一)、防止火灾蔓延,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救援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二)、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要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

对单、多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需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的需要,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三)、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又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四)、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一般来说,防火间距是相邻建筑之间最小的安全距离,有的还兼有消防通道的作用,在标有黄色消防通道和登高场地的字体时,请大家不要占用,因为这是安全通道也是生命通道。

因消防通道被占用而使消防救援无法及时到达火场进行扑救,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教训很多了。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3标§】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4(续)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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