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类民用建筑及II类民用建筑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扩展资料:民用建筑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
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如住宅、写字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旅馆、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3标§】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4(续)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两个厂房的消防间距是多少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Ⅰ类民用建筑包括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和从事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部分。
工业建筑不属于民用建筑。
建筑物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生产线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属于生产建筑,民用建筑属于非生产性建筑。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的划分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扩展资料建筑结构: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底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设置的。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侧则会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因此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除了上表规定中的,还有一些特殊说明:(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3)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4)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厂房应按民用建筑规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6m。(5)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6)两座丙丁戊厂房相邻两座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7)丙丁戊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因符合以下规定:当较高一面外侧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耐火等级不限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门窗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侧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来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上表规定的其他建筑贴邻。(9)两座一二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0)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耐火等级可以四级确定。(1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对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