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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兰州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7:17:58
核心提示:今年起兰州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原标题:今年起我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兰州晚报讯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月16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局于日前印

今年起兰州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原标题:今年起我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兰州晚报讯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月16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局于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通知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推动绿色建筑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未来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方向。

《通知》中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工作方案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三)组织进行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推广等各项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部品部件进行认定和公示;(五)参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绿色建筑的验收,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规范执行的日常监督。第六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章 墙体材料革新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做好自我声明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应当在优化建筑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及通用图集等技术规范,为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结构和保温一体化外墙板;(五)其他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选用本市重点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

对使用本市重点发展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示范工程项目和参与评选工程项目的各类奖项。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建设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居住区、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在审查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进行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需要连接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等设施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条件。第九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立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竣工验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单位、个人投资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投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建设进行监督,使之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和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的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各类小区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对防空地下室设计进行专业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设计防空地下室或者其防空地下室设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业审查批准的,规划、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有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规定的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处理费用过高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过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筑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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