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关系是什么
建筑物的用途分类及特点1、 民用建筑:供人们生活、居住、从事各种文化福利活动的房屋。按其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类:(1)居住建筑: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宾馆、招待所。
(2)公共建筑:供人们从事社会性公共活动的建筑和各种福利设施的建筑物,如各类学校、图书馆、影剧院等。
2、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总称。通常将这些生产用的建筑物称为工业厂房。包括车间、变电站、锅炉房、仓库等。综上所述:“公用建筑”相对于“居住建筑”,两者同属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相对于“民用建筑”。
因此,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之说是错误的。
建筑行业怎么分类
按照功能分类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四种。以下是建筑行业的相关介绍: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民用建筑场所消防设施设置有哪些规定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 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 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 器材间等;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6.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8.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老年人建筑;9.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1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 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2.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3.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 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7.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8.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9.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0.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场所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房;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注:1本条第 1、4、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 5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排烟设施设置场所1.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2.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中庭;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5.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6.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