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民用建筑为5层框架结构,拟建场地的地质情况如下:第一层土为耕植土,厚度为0.6
题主前提不明,框架的柱网尺寸没有、民用建筑的用途不明、硬粘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明。所以答案不可能详细。
按一般情况,应选择该工程的基础结构型式为独立基础,埋深应为硬粘土层内300mm标高处。
5层高的砖混结构楼房,对墙体厚度的要求是多少的
据本人经验,一般五层民用建筑,用MU10砖,M2.5混合砂浆,实心砖按规范施工,错茬平砌,墙厚度240毫米在承重上是安全的,你说的30厘米的老房子就是240厚墙加上两面抹灰总厚40--50毫米,总共约30厘米。 如无其他外墙保温措施,在北方室内温度会有问题.。
或是室内温度太低不宜居住,或是耗费过多热量很不经济。
所以如是北方地区,为保温计,随纬度变化,墙厚要在370--620毫米。为节能现在多在外墙做聚苯半之类的保温,既解决室内温度问题,又减小墙的厚度。 你说的这个房,如果你测量准确,极可能是采用民间常见的两层120毫米平砌加一层60毫米立砌的施工方法(国家规范不提倡这样做)。砖墙为180毫米厚,再加抹灰厚度(现在抹灰厚度也常不按20毫米后,而只做10毫米左右了)。
这种施工方法在6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盖单层平房可以,2层有点勉强,五层一般是有问题的。要是处在6度(不是6级)或6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一旦有接近6度地震发生,必倒塌无疑。所以没做加固之前或不打算买后做加固,放弃不买可能是明智的。
再说一句,设计三层,两年的房,还要看基础情况如何。如果原设计没有太多富裕,加两层后,地基能否满足要求也是个疑问。
5层、檐口高度22米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为什么
5层、檐口高度22米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为什么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在建筑物层数大于6层或建筑物高度大于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上进行安装时,按下表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的费用,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某医院五层,层高3.5米,地下2层,层高四米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吗
答,不属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的标准是8层以上建筑总高达到24米。
该医院层高4米,地上5层,建筑高度20米。
没有达到高层建筑的分类标准。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医院属于公共建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5层楼建筑说明
哥们,自己动手 动脑咯~受人以渔好受之以鱼~ 请君雅阅以下资料~不清楚您说的建筑是什么功能 所以不能对号入座~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帮助!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也就是您说的建筑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 本子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性文件、批文和相关规范。2 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汁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房间的使用面积可在平面图中标注)、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设计标高本子项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1)墙体、墙身防潮层、地下室防水、屋面、外墙面、勒脚、散水、台阶、坡道、油漆、涂料等的材料和做法,可用文字说明或部分文字说明,部分直接在图上引注或加注索引号;2)室内装修部分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在表上填写相应的做法或代号;较复杂或较高级的民用建筑应另行委托室内装修设计;凡属二次装修的部分,可不列装修做法表和进行室内施工图设计,但对原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作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6 门窗表(见表4.3.3-2)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平面图、预埋件安装图等以及防火、安全、隔音构造。8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9 墙体及楼板预留孔洞需封堵时的封堵方式说明。
10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5层楼房与5层楼房之间多少距离是法律允许的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
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