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类民用建筑及II类民用建筑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扩展资料:民用建筑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
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如住宅、写字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旅馆、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民用建筑一般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民用建筑一般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 这六大部分组成。民用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
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
建筑结构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主要种类:民用建筑即非生产性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即非生产性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
按建筑高度与层数,民用建筑的分类如下:1、低层建筑,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2、多层建筑,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3、中高层建筑,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4、高层建筑,指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总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5、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扩展资料:1、居住建筑是最基本的建筑类型,是出现最早,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建筑群落。由于中国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情况不同,各地民居也显现出多样化的面貌。
2、中国各地的居住建筑,又称民居。居住建筑是最基本的建筑类型,是出现最早,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建筑群落。由于中国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情况不同,各地民居也显现出多样化的面貌。
3、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从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或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对民用建筑工程加强管理,必须要从技术达标,经济合理为基础,从而确保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范来进行强化落实。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建筑的等级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什么
民用建筑的等级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耐久等级、耐火等级和过程等级。一、建筑按使用性质分1、民用建筑,指供人们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2、工业建筑,指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包括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动力、运输、仓库等用房。
3、农用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农牧业种植、养殖、储存等用途的建筑。二、按耐久年限分根据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建筑物按耐久性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物和高层建筑。2、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3、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4、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三、按耐火强度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根据建筑物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共分为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1、燃烧性能:指建筑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是否燃烧,以及燃烧的难易程度。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2、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建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就是该构件的耐火极限,用小时(h)表示。建筑结构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什么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只是面对这一行一行的条例与规定,实在是头有点大,其实小编一开始也不想看这种法律性质的条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
头皮啃下来,其实也不难理解,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解读一下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
01.条例制定背景介绍: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02.各部门工作部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03.县级以上部门工作细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04.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05.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条例只是一个起引领作用的条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体,需要我们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我们应当遵循并践行这些法律条文。其实经常解读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紧随党的建设步伐,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当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细读,仔细认真理解其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