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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18:04:52
核心提示: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由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市政公用、公安消防、电力电讯、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城区政府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统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建设、接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指导的原则进行工作。

成员部门要建立验收代表制度。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规程和规定;(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 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一)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施并全面建成,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符合要求;(三)各项建筑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评合格,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条件,各项建设符合消防要求;(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六)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剩余材料、建筑残土等全部拆除清理,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卫生清洁。第九条 住宅小区验收内容和标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第三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规划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图纸;(三)工程设计图纸;(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六)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验评文件;(七)市建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通知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市建委要在前条规定的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待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的户外配套和环境建设必须一次性完成。因季节影响未能完成的环境绿化工程,可延至下一次绿化季节。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对工程结构安全隐患未予整改的,勒令停止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规划验收▼ 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电梯验收▼ 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消防验收▼ 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人防验收▼ 验收条件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三防设备”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室内环境验收▼ 验收条件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订合同;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验收▼ 验收条件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验收程序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A. 《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B.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C.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D.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无障碍设施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电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电企业审核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电用电合同》。燃气验收▼ 验收条件施工、供货单位按照供燃气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并自检合格;签订《供气用气合同》。供水验收▼ 验收条件经批准的中水设施已联合调试、运转正常,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已安装完成,并已冲洗和消毒;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水样检测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防雷验收▼ 验收条件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验收程序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A.《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B.《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C.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E.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F.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许可机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工程档案预验收▼ 验收条件承包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工程资料(含竣工图)准确、完整。▼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或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2)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的指标是什么

污染物种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立方米) ≤200 ≤400 游离 甲醛(mg/立方米) ≤0.08 ≤0.12 苯(mg/立方米) ≤0.09 ≤0.09 氨(mg/立方米) ≤0.2 ≤0.5 TVOC(mg/立方米) ≤0.5 ≤0.6

验收管理(1)2020-02-28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 未作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专家论证 。

验收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项工程是特例 ,按单位工程要求人员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按工程量、施工段、楼层(多层或高层)、变形缝(单层建筑)来划分; 2、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检验批验收合格的标准: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 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纪录。 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按 工种 、 材料 、 施工工艺 、 设备类别 进行划分; 2、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 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纪录均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或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2、由 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等进行验收。 (1)特例:对于 地基与基础 分部工程的验收还要有: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施工 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参加。

(2)特例: 主体结构、节能 分部工程的验收还要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施工 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参加。(相对地基基础,勘察单位负责人可以不要求必须参加) 3、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合格);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要有结构实体检验,实体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实体检测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四、 节能工程验收要求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单位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 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内容 。

建筑节能工程 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 施工方案 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3.节能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与检验批的验收与质量验收组织者相同,节能验收资料应 单独组卷。 4.【背诵点-高】幕墙(门窗)节能工程 (1)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 保温隔热材料 ,其 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 玻璃 的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 隔热型材 的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应符合规定。 (3)幕墙的 气密性 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合格; (2)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3)严寒、寒冷地区的 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经实体检验符合要求; (5)建筑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功能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6、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土壤中氡浓度或析出率,镭钍钾含量。 (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 (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苯氨 氡 甲醛TVOC:920%85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的抽检数量≥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3间;房间总数<3间时,应全数检测。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 抽检数量减半,并≥3间 。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7.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 平均值 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8.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 均匀分布 ,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 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 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 外门窗关闭1h后 进行。 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 氡浓度检测 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 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11.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

再次检测时, 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 ,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 原不合格房间 。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2.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不合格 的民用建筑工程, 严禁投入使用 。五、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P256 1、按 独立使用功能 划分。

2、验收程序和组织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4)预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四方) 监理 、 施工(含总承包和分包负责人) 、 设计 、 勘察 等 单位项目负责人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 应 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 予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 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当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 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 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经返工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 分部 工程的 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 应完整; 3、所含 分部 工程中有关 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 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 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定。 5、 观感质量 应符合要求。事件一:【2018】地下室结构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地基基础分部验收。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验收 。 理由: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不妥之处二: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验收。

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不妥之处三: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勘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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