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弟5.6条是什么
5.6 电 气 设 计5.6.1 太阳 能热水系 统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 统用电负荷和运行安全要求。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5.6.3 系 统应设专用 供电回 路,内置加热系 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 A .5.6.4 太阳 能热水系 统电器控制线路应穿管暗敷, 或在管道井中敷设。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多少钱楼层必须安装
没有必须安装或可以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恰恰相反,未作整体设计的住宅建筑应限制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从建筑安全角度出发,在设计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在建筑物屋面能满足承载要求和不影响建筑物美观,换句话说就是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建筑物能满足结构及其他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更理想的条件应当是,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人使用。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建筑未作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由用户或物业自行安装,在可以装与不让装、甚至必须装之间起作用的,往往是设计、标准与法律之外的利益纠葛,且其争执多停留于口头形式。在购置和使用住宅的过程中,大多数用户、物业看不到设计,无视设计的情形比较多见;如果地方发展规划、住宅管理条例甚至购房合同中已经载明了必须使用某某热水产品甚至限制其他热水产品的条款,才有必须和强制的前提,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有合法与否之说。我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住宅整体设计的规范,多见于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中虽有涉及,但规范性和系统性还是比较欠缺。相关的几个标准是:NY/T 651-200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运行维护技术规范》、GB 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604-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
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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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太阳能热水水表怎么设置
紧凑式太阳能(普通太阳能)由于其结构缺陷只能安装在楼顶上,上下水管道很长,所有一般只适合多层楼房安装,而且由于它的视觉效果不好,影响建筑美观,越来越多的小区禁止安装。而分体太阳能是专为中高层住宅设计的,集热器可安装在阳台或墙壁等能晒到阳光的任何地方上,而且可以实现与建筑完美结合,储水箱可以安装在阳台内侧或其它合适位置。
分体太阳能的优点,以目前市场上最畅销的美菱分体太阳能为例,它具有四大优点: 1.电脑芯片控制,自动运行,同步进出水,配备辅助加热系统,全天候供应热水。
2.采用承压式储水箱, 整个系统内部承压运行,密闭循环,同电热水器一样,冷热水不与外界接触,有效防止细菌滋生,确保水质洁净,可以用来烧饭或烧开后饮用。3.冷热水管道短,克服了普通太阳能管道长、热量损失快、放冷水时间长等诸多缺点。4.使用寿命长,经济安全。储水箱采用滚塑内胆,耐高温,抗低温,耐腐蚀,保温节能,真空管不结垢、不炸管,使用寿命长达10年以上。
由于该产品采用承压式设计,用材考究,自动运行,科技含量高,所以其购置价格比普通太阳能要高,以美菱分体太阳能为例,根据容积的大小,一般在4500元-6500元之间。但该产品使用寿命长,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极低,一般三口之家每年可节省电费或燃气费约600-700元,综合性价比很高,是一次投资,长期受益。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购置价格在1500-2000元,但后期使用费用高,所以其综合成本要远远高于分体太阳能。
购买和安装分体太阳能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一,安装分体太阳能需要铺设管道,所以建议在房屋装修前安装或预留好相应的管道;第二,集热器的安装位置要充分考虑到日照时间,如果全日被其它楼房遮挡时间较长,则不宜购买和安装,建议购买前详细咨询现场专业技术人员。
《DB13(J)77-2009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哪位大神有
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4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3.1.6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1.7 建议修改为: 3.1.7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应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求。
3.3.6 建筑设计应对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3.10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防水密封处理; 3.3.11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4 设置在坡屋面上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架应与埋设在屋面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5 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雹、抗风及抗震等功能要求; 3.3.12 建议修改为: 3.3.1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设置在阳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防水密封处理; 3 嵌入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本身已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其刚度、强度、锚固、防护、防水、抗震等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 4 挂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3.13 (2、3、6)建议修改为: 3.3.13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外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外墙应承受太阳能集热器荷载并不发生由安装集热器而应起的变形和裂缝;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必要时在预埋件处增设混凝土构造柱。支架和预埋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6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外墙部分,其外墙应满足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4.2 建议修改为: 3.4.2 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设置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3.4.4 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3.4.7 建议修改为: 3.4.7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计算复核结构承载力,并应满足其他相关的使用及安全性要求。
3.5.4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1.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根据不同地区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3.13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及蒸汽外泄的安全保障设施。
5.2.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4.5 建议修改为: 5.4.5 集热器连接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科技、国土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海南地域条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应用产品(系统)的检测认证、技术认定和市场准入办法,定期发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我省开展太阳能系列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第九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节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按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增加该项目建筑面积指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享受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资金的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是否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民用建筑规划报建设计方案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对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装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