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测评分几个等级什么样的建筑要做这个测试
能效等级是表示家用电器产品能效高低差别的一种分级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五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节电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耗较低;等级2表示产品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产品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2)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规划、环保、质监、财政、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二)将民用建筑节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和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定期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在推进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四)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区域示范建设以及评价标识工作;(五)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六)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第八条 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适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集中采暖制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现有资源、技术和气候等实际,研究发展绿色建筑的重点项目。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应用符合国家、本省绿色建筑标准的技术。鼓励其他建筑项目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供暖制冷方式。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且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且张贴能效测评标识。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等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