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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0:36:11
核心提示: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

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

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能新材料备案申请表。  扩展资料:《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节能备案表是谁提供

建设方。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表是建设方出的。

节能备案是指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玻璃幕墙、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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