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健全绿色建筑公共服务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机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地震、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第七条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与行为节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监督绿色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达到相应比例。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纳入评估和审查内容。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同步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二)住宅产业化技术;(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合肥市交通规划
合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近期城市建设的指导与统筹,落实城市“141”空间发展战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基本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2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6)《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8)《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规划纲要》;(9)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3条 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将资源环境保护与控制作为发展的前提,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规模,合理进行空间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应对城市发展问题;制定城市重大设施建设规划,为合肥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努力实现城市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4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合肥市市区,包括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面积838.52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第5条 规划期限2006-2010年。第6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第二章 目标与规模第7条 城市近期建设发展目标近期城市建设围绕“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东向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五大战略,按照“新区开发、老城提升、组团展开、整体推进”的思路,逐步把合肥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区域性的商贸物流中心、旅游会展中心和金融中心,“引领皖中、辐射全省、联动中部、接轨长三角”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城市。
构建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区域性交通枢纽,推动多中心空间布局的形成,建设现代化滨湖生态园林城市。第8条 城市发展规模到2010年,城市中心城区人口300万,城市建成区规模为300平方公里。第三章 空间分区管制及近期城市发展方向第9条 空间分区管制为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处理好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在市区范围内划分四种用地类型,即现状建成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现状建成区内城镇建设应满足延续城市文脉、城市风貌的原则,保护现有历史建筑、文化节点,促进城市特色的形成。适宜建设区内城市建设应严格遵守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公共绿地、水系的景观控制要求,优先满足基础设施用地、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需求。限制建设区内禁止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禁发展污染企业,严禁擅自扩大村庄用地以及圈地、扩地等行为。
禁止建设区内除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城市建设开发行为,已经存在的农村居民点应予以严格控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第10条 近期城市发展方向近期城市重点向南、向西发展,同时促进城市北部、东部和西南部的发展,优化城市布局。第11条 建设用地分布规划期内城市新增建设用地75平方公里,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倾斜,职教基地以及各类产业园区是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加强对存量土地的挖潜,优化用地结构,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在各城区均衡布局居住用地,优先保证各项市政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用地,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备用地对发展备用地内的土地实行严格的控制,除了近期城市发展所必须的用地外,不允许任何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和开发行为。第四章 近期重大用地布局第13条 重点发展地区近期确定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磨店片区、新站北地区、黄山公园地区、森林公园地区等6个地区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第14条 重点改善片区近期重点改善的建成区主要包括老城区、龙岗地区、花冲公园及化工厂地区、葛大店地区、青年路地区、南七地区、五爪塘地区、西客站地区、樊洼路地区、合作化北路地区、老火车站地区、三角线地区等13个地区。
第15条 重点生态培育地区重点生态培育地区包括大蜀山风景区、两大水库地区、“四脉”生态廊道、巢湖沿岸地区、江淮分水岭地区。近期重点加强对这些地区生态的恢复和建设,改善周边环境,特别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控制。第16条 工业(园)区1、近期工业发展重点近期立足产业基础和优势,按照产业集聚、规模扩张、技术进步和国际合作的要求,重点发展汽车、装备制造、家用电器、化工及橡胶轮胎、新材料、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8大重点产业。2、近期工业布局积极构建市、县联动的“5大工业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
其中西部工业组团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蜀山经济开发区;西南部工业组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河工业园区;北部工业组团的庐阳工业园区;东北工业组团的瑶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组团的肥东经济开发区(龙岗)位于市区范围内,是近期建设工业用地布局的重要地区。第17条 仓储区完善建设3个仓储集中区,包括派河北仓储集中区、合肥北站仓储集中区和大兴仓储集中区。取消瑶海生态公园北侧的危险品仓库,拆除合作化路液化气储气站,加强对煤气制气厂储气站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8条 居住区以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为手段,以保障住房供应为主线,以商品住房市场化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提倡绿色与节能建筑,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现代化,健全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市场,推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近期规划重点建设森林公园地区、建材一厂地区、合瓦路地区、大店、大兴、安纺地区、合钢地区、葛大店地区、黄山公园地区、南艳湖地区、政务文化新区、黄山路及潜山路地区、樊洼路地区等居住区。启动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住区建设,加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第19条 园林绿地在近期建设范围内划定绿线、蓝线,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强管理。
围绕大蜀山、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和环巢湖地区,加快城市东南、西南、西北三大区域及滨湖区绿化建设。促进各城区绿地均衡发展,从园林城市向生态园林城市推进。到2010年,全市新增市级公园12个、区级公园16个,新增绿地1523.8公顷,其中公共绿地新增1119.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达11平方米,人均标准增加1.3平方米。
第20条 历史文化保护在近期建设范围内划定紫线,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强管理。近期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也要加以保护。针对保护对象的价值、残损程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不仅保护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本身,对周边环境也进行整治;把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第21条 风景名胜区严格执行国家及安徽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风景区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风景区无关的建设行为。
协调城市建设与巢湖风景名胜区、西郊风景区的关系,近期建设环巢湖的滨湖大道、景区基础设施,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与保护两大水库水源相结合,营造生态湿地、风景林,严格控制景区内污染物的排放,环城公园要继续提高生态文化品质。第22条 旅游实施合肥市旅游业“十一五”规划,建设10个重大工程,辐射周边旅游景区,带动安徽省旅游业整体发展。第五章 近期重大交通设施规划第23条 近期建设目标1、对外交通初步建立以合肥中心城区为中心的综合性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将合肥市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交通枢纽。
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建设对外运输主干线、重点港(站)主枢纽,初步形成以城市为依托,机场、港口为枢纽,干线铁路、高等级干线公路、航道为骨架的综合交通体系。2、城市交通初步建立快捷的城市“141”组团交通联系网,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提高交通安全性和运行效率。加强城乡之间道路系统建设。初步建成以快速路、一级主干路组成的城市快速通道系统,加大次干路和支路的覆盖范围,形成网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等级分明的道路系统。
3、公交网络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策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初步建成以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相结合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系统,启动轨道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第24条 对外交通近期建设规划1、铁路完成沪汉蓉高速铁路合武、合宁段的建设;建设宁西铁路合肥至西安段复线;新建淮南快速铁路线,与京沪高速铁路相衔接。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实现铁路与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消除平交道口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2、公路完成合淮阜、合六叶高速公路及北外环高速路建设,完成合宁高速公路大龙段扩建工程,做好西外环高速公路线型的选择和控制,适时启动西外环高速公路建设,做好206国道经过城市段的外移准备工作,改造七条城市出口干线公路。3、机场建成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推进合肥骆岗机场搬迁,建设中心城区与新机场之间的快速专用通道,在机场附近规划建设临空港经济区。4、水运及港口将合裕线航道全线建成Ⅲ级航道,同时改造店埠河下游撮镇合裕公路桥至三叉河9公�。
合肥蜀翠苑小区的建筑面积是多少
住宅人防建设面积要求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 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9层(含)以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按地面建筑面积4%修建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3、新建9层(含)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3%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建筑人防,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