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规范》,民用建筑消防间距
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的需要,最小防火间距的宽度应能通过1辆消防车,一般宜为4m。消防车道应符合如下要求:1、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18平方米。
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扩展资料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辐射热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2、热对流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5、风速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另外,相邻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灭火时间等对防火间距均有一定的影响。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
民用建筑内部防火消防工程设计有哪些规范要求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然、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作防护层。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民用消防系统是做什么的
民用消防系统说的是民用建筑的消防系统,消防系统主要分为民用消防系统,工业消防系统,特殊行业消防系统(机场,储罐区等),民用消防系统是消火栓,喷淋,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系统及防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六个系统组成2019一级消防案例分析考点:民用类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知识点 1】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 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 3000m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当 5000m³<建筑体积≤20000m³时,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5L/s。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水量为 10~15L/s。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 量不宜少于 2 个。
【知识点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要求:体积大于 5000m³的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①建筑高度超过 15m 或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³的多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5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 3 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应低于 10L/s。 ②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为 65mm 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超过 25.0m 的消防水带。
③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 ④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⑤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⑥建筑室内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其间距不应大于 30m。
【知识点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Ⅰ级,其喷水强度不应小 于 6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 ㎡。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 4 类 8 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再细分为中 I 级和中Ⅱ级)严重危险级。
仓库火灾危险级: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 I、Ⅱ、Ⅲ级。仓库火灾危险 1 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 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3)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 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 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知识点 4】排烟设施: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知识点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系统适用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 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不仅需要报警,而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 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 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知识点 6】灭火器 1. 灭火器的适用范围(1)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 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 A 类火灾。
(2)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 BC 类或 ABC 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3)C 类火灾(气体火灾)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4)D 类火灾(金属火灾)这类火灾发生时可用 7150 灭火剂,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5)E 类火灾(带电火灾)发生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时, 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6)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对 F 类火灾只能暂时扑灭,容易复燃,因此一般可选用 BC 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 类干粉灭火器对 F 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1) 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 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一般可按下述步骤和要求进行考虑和设计: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3)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6)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9)在工程设计图上,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4.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计算单元指在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过程中,考虑了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是否相邻等因素后,为便于设计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一个计算单元可以是只含有一个灭火器配置的场所,也可以是含有若干个灭火器配置的场所, 但此时应将该若干个灭火器配置场所视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配置数量等。 显然,对于不相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但对于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或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个不相同的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