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安装规范是怎样的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2002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1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1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1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十月八日发布)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53-15-2004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7-94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民用电国家规定每户多少千瓦
一般是按6kw,如果是高档小区数值可以取大一点,然后乘以使用率,一般取0.3-0.6,负荷大小一般设计院或者供电局有要求,具体如下:居民负荷的配置一般都是按下面的原则:一、建筑面积120㎡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二、建筑面积120㎡以上、15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三、建筑面积150㎡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新建小区居民用电负荷设计标准:居民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每户按4KW设计;居民住宅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每户按5KW设计;居民住宅建筑面积61—100平方米:每户按6KW设计;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01—120平方米:每户按7KW设计;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21—160平方米:每户按8KW设计;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61平方米以上:每户按10KW设计;超大面积的居民住宅、别墅区、电采暖、电气化小区按现场实际情况设计。
拓展资料: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如何理解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5.2条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u>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u>【注释】 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如: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 条规定的设备外,其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u>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u><u>控制装置。
民用电器建筑设计规范
有,具体规定如下: 以下信息源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8.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 (1)短路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1.2 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间应能协调配合。
当有困难时,对于非重要负荷除第一、二级之间具有选择性动作外,其他可无选择性动作。
8.6.1.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特征和接地型式相适应。 8.6.1.4 对电动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6.1.5 低压配电线路的过电流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用以在发生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供电。 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断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
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荷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3 过负荷保护 8.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使保护电器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8.6.3.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符合本章第8.6.2.4款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2)不可能增加负荷从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3)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8.6.3.3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8.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8.6.3.5 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8.6.3.6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等。 8.6.3.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8.6.3.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