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obmy.com
全部产品分类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3:42:08
核心提示: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第四条 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第七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绿化造林规划应当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制定。郊区、县范围内(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除外,下同)的造林规划,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制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绿化造林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绿化造林计划。第十二条 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林的建设,由园林或者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乡、镇和街的绿化造林工作,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的建设,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办事处,应当按照有植树义务的居民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相应的劳动量制定计划,并完成绿化造林任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当年的绿化造林,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补种。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没有条件植树或者没有条件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社会绿化造林任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造林任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照规定征收绿化费。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第十五条 市区坑塘周围和河道、道路两侧红线以外的空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化。

第十六条 新建的厂矿企业、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落实投资。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绿化的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面积,在市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在郊区、县一般不得少于30%。第十七条 架空线、地下管线和绿化造林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协调进行。新建架空线、地下管线损坏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绿色建筑新要求和规定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通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燃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五)室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 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 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五)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并制订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民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房,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将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贸易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贸易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obmy.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 |  m.fobm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