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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https://www.fobmy.com 2023-08-31 23:41:39
核心提示: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设计 常用的规范有哪些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还有一些专项规范,看你要做什么建筑,剧场,幼儿园,办公商业等都有专门的规范。建议你去众智软件的网站上下载一个建筑规范合集,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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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各种建筑规范是哪些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筑 基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3.1.1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4.1.1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 采光、通风 第5.1.1条 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 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 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

建筑规范都有哪些

最常用的建筑规范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规范(省标)、住宅建筑节能规范(省标)、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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