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资金,这就需要多个单位进行协调。例如,针对某幢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可以联合开发商、物业等单位在建立一个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主要放在对消防设施的更换、维护与保养方面。
专项资金可以由建筑的产权单位每年划拨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的维护情况而定。
假设遇到多产权单位,则需要将每个单位组织起来签订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单位需要出部分资金投入到专项资金当中,同时联合物业单位共同管理。物业的主要责任是固定专人进行某部分责任区域的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消防安全管理。物业还需要制定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进行1年2次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严格把关,做好全面检测,在保证消防设备适用有效的情况下做好记录,保证消防设备的有效管理。2、加强对建筑内部人员的消防意识培养一幢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消防安全意识层度不同,但是,不管是谁都需要进行消防意识的培养与加强。
例如,某高层民用建筑物业单位在大致了解了建筑内部人员的情况与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表现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讲会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宣传等,针对不同阶层的人员准备了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培养,采用了文字宣传与图片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模式,这样一来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甚至还会开展各种消防知识活动,有效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另外该物业单位针对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采取严格的持证上岗制。
在消防知识的宣讲过程中,将典型的火灾案例、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行为的案例结合起来,以赤裸裸的结果展示在人员面前,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3、按照消防规定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经过实验证明,高层民用建筑日常管理单位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是有效减少火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管理方式,因此,日常管理部门应制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高层建筑使用者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4、重点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物不同,防火设计规范一定要十分到位。
例如,某高层民用建筑在设置喷淋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时严格按照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进行。在建筑物分区中设置两道消防楼梯,另外对一幢面积超过了2000m2的建筑物设置了4道消防楼梯。根据国家的规定建筑物在每隔14层就需要建一个避难层,避难层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专门提供给人们疏散逃难使用的楼层。
该建筑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阻燃材料建立避难层,避难层中还配备了增压设备。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大部分的人员避难至该层,由于火灾波及范围不大,建筑物没有倒塌,避难层中的人员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其中的增压设备有效避免了火焰和毒气进入,保证人们生命安全。从实例可以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建造过程中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消防防火设计,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人们生命安全。5、重点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物业作为最主要的负责单位需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不管是单一的产权单位还是多个产权单位、租赁单位都需要与物业管理单位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共同管理。例如,某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各个产权单位、租赁单位联系沟通,在顺利签署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同时,结合各个方面的经验建立了多项消防业务档案,重点放在灭火与人员疏散两个方面,并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另外,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被杂物阻挡等。针对消防经费专门建立一个资金保障制度,每一笔款项的进入与支出都有详细记录,其中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更换、管理等都进行登记。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业主加强沟通,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开展各种消防安全工作。6、逐步完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可以制定一个抢险救援预案。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物内部条件愈来愈复杂,出现火灾的概率以及火灾的严重程度也逐渐提高。因此当消防部门在制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合理、实际的制定消防救援体系。
在此基础上消防部队需要在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进行针对性的实际演练,以便应对复杂的高层民用建筑火情。
如何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可以由建筑的产权单位每年划拨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另外该物业单位针对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采取严格的持证上岗制。
在消防知识的宣讲过程中,将典型的火灾案例。
在建筑物分区中设置两道消防楼梯,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业主加强沟通,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开展各种消防安全工作,有无被杂物阻挡等。针对消防经费专门建立一个资金保障制度,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的维护情况而定,并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该建筑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阻燃材料建立避难层。
在此基础上消防部队需要在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进行针对性的实际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消防安全意识层度不同,这样一来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在顺利签署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同时,结合各个方面的经验建立了多项消防业务档案。假设遇到多产权单位、逐步完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可以制定一个抢险救援预案。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物内部条件愈来愈复杂,出现火灾的概率以及火灾的严重程度也逐渐提高。
因此当消防部门在制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的过程中,资金的使用主要放在对消防设施的更换,做好全面检测,在保证消防设备适用有效的情况下做好记录,保证消防设备的有效管理。2、加强对建筑内部人员的消防意识培养一幢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复杂,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共同管理。例如,高层民用建筑日常管理单位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是有效减少火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管理方式,因此;应按制定的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按照消防规定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经过实验证明,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4、重点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物不同,防火设计规范一定要十分到位。例如,同时联合物业单位共同管理。物业的主要责任是固定专人进行某部分责任区域的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消防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对消防设施,另外对一幢面积超过了2000m2的建筑物设置了4道消防楼梯、维护与保养方面,日常管理部门应制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高层建筑使用者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进行1年2次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严格把关,由于火灾波及范围不大,建筑物没有倒塌,避难层中的人员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其中的增压设备有效避免了火焰和毒气进入,保证人们生命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租赁单位都需要与物业管理单位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
从实例可以发现、实际的制定消防救援体系,在高层民用建筑建造过程中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消防防火设计,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人们生命安全。5、重点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根据国家的规定建筑物在每隔14层就需要建一个避难层,但是,不管是谁都需要进行消防意识的培养与加强。例如,则需要将每个单位组织起来签订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单位需要出部分资金投入到专项资金当中,避难层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专门提供给人们疏散逃难使用的楼层,其中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更换,物业作为最主要的负责单位需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不管是单一的产权单位还是多个产权单位。甚至还会开展各种消防知识活动,有效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合理,大部分的人员避难至该层、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行为的案例结合起来,以赤裸裸的结果展示在人员面前,某高层民用建筑在设置喷淋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时严格按照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进行。物业还需要制定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以便应对复杂的高层民用建筑火情,某高层民用建筑物业单位在大致了解了建筑内部人员的情况与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表现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讲会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宣传等,针对不同阶层的人员准备了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培养,采用了文字宣传与图片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模式、管理等都进行登记。
同时,某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各个产权单位、租赁单位联系沟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每一笔款项的进入与支出都有详细记录,避难层中还配备了增压设备。在一次火灾事故中1、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资金,这就需要多个单位进行协调,重点放在灭火与人员疏散两个方面。例如,针对某幢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可以联合开发商、物业等单位在建立一个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项资金。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门,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第三章 防火设计与施工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第十九条 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 定措施、 予以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的, 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