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来上海在保护环境方面还有哪些新的举措
1.上海环保新举措----将废水集中回收东海大桥不仅是海天间的一个科技丰碑,而且也是一个经得起考验的环保工程,从施工废水集中回收到混凝土材料利用工业废料,东海大桥处处采用了环保新举措。2.上海环保新举措:污水厂超量减排可获补贴为了鼓励污水处理厂挖掘减排潜力,上海出台了“超量减排政策”,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获得超量减排的污水处理企业可获得可观的经济补贴。
3.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4.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1、扩大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大水源保护力度2、建成合流污水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染源直排现象3、率先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4、治理上游地区畜禽牧场,控制农业污染5.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上海民用建筑室内污废水必须分流吗
不需要。根据单体建筑面积来确定中水,废水分流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对上海没有做出过明确要求,因为要求的是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既然是公共建筑,那么对于民用建筑就没有强制性要求。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国家有那些补贴,依据是什么
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可享受特许经营、项目用地、处置费、环保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差异。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不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特许经营10-30年。
基本覆盖区域内不会再新增同类型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生产的再生产品,如透水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混凝土、PC预制构件、再生骨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1.一些列政策的支持(1)、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和清运,便于企业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处理和清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缺乏地方性法规支持部分合适场地的露天破碎作业的标准;(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如上海出台《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4)、市政工程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5)、有政府资金参与的工程项目一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并且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划拨的一个重要依据;(6)、申报优质工程和补贴的项目需优先使用再生材料。城乡规划,水利、设计等环节重点考虑再生骨料的应用并且列入招标文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出台;(5)、 从中央到地方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配套,从政府层面着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2、资源化试点企业予以合适的处理补贴建筑垃圾处理厂前期投入较大,具体补贴形式和方式由各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一般情况下建筑装修垃圾补贴的比较多,由于装修垃圾的自身特性,分离后的骨料的附加值和数量与建筑拆迁垃圾相比都相对较低。拆迁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可按照清运费模式变相补偿由拆迁方承担。或者补偿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装修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55-140元/吨,因地而异)建筑垃圾清运费:1-1.15/吨/公里3、场地的支持包括制定固定收纳场,建设固定生产线和合成品堆场等等;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一般50亩起步,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根据处理量来确定具体土地的大小。
土地一般由政府预留划拨到相关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也比较长久与经营权等同;,若企业自行购买项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优惠用地政策;4、全面协调配合从建筑垃圾轻物质的处理(火力发电),环保环评,再生配套(再生砖制砖许可,再生混凝土生产许可)等方面给予全面配合,力图解决好城市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倡导可持续发展。5、税收补偿利用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如有机肥料、塑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6、水电补偿补偿水、电消耗按成本价计算;7、资金和环保补偿在建设期政府提供国债资金支持和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银行资金支持和参与;8、科技创新与以奖代补投产后,可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和环保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