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二类仓库标准
在市场需求下,丙二类仓库备受用户关注,丙二类仓库/厂房是防火等级较好的仓储、生产性建筑,丙二类仓库消防要求上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一、丙二类建筑面积层数和面积1、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一、二级丙类1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5 层,三级丙类1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应为单层。
3、丙类1项:系指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4、一、二级丙类2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三级丙类2 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3 层。5、丙类2项:系指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 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注:1、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三、消防车道建设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四、丙二类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供电方面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六、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什么是丙类物资仓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丙类物资仓库指丙类仓库是指防火等级为丙类的仓库,可存放非易燃产品【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普通的仓库都是丙类防火等级。甲类::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丙类仓库只有两项物品限制,一个是固体一个是液体,两类物品在形态和危险性上有差异,故丙类仓库同样细分为【丙一类】、【丙二类】。
丙类有液体也有固体,液体闪点高不易挥发,固体会燃烧并且移走货源还会继续燃烧。几乎所有的高标库都是丙二类,不是丙二类的高标库数量非常少。
民用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丙类仓库请说一下依据《建规》哪个条款。谢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3条的条文说明部分“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对储存物品进行了举例。其中对“丙类物品”举例如下: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 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 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类似冷库、电气、中药材、织物、谷物等库房在商场、学校、食堂、餐馆等民用建筑内是很常见的。
因此判定,民用建筑内可以设“丙类库房”。顺便说一句:规范条文虽有疏漏之处,不同规范之间也难免有矛盾的地方,但有些问题确实可以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考据严谨固然可取,但舟剑毕竟不能刻求。
丙类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丙类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为三级,与多层办公楼之间的(三级)防火间距是最小14米。而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是8米。
对主要结构体系的耐火极限要求如下:梁: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5小时;柱:不燃烧体、耐火极限:2.5小时;板(或屋面):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0小时。
墙体:不燃烧体、耐火极限:0.5小时。一般规定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厂房甲乙丙丁类划如何分
【法律分析】:甲类: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
丁类: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的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其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该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