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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有哪些要求
   https://www.fobmy.com 2023-09-01 02:02:22
核心提示: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有哪些要求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有哪些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有哪些要求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有哪些要求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别确定。2.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4的规定。表1-4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②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自家是3层高的老平房,现家正北面新建了18层高的商品楼。”——无论是三层还是平房,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第13条,都属于低层居住建筑,而且高层居住建筑在其北侧。

低层建筑在南而高层建筑在北,这种情况下,消防间距和卫生间据往往大于日照间距,日照采光不是主要问题。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5.6条:“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②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5.2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第5.20条“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5.2~5.16条款和表5—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表5-2,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为10米,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为4米。结论是: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退红线(围墙)的距离——10米,是符合规定的。

新建高层居住建筑与现状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13米,不符合规定。而现状低层居住建筑“最近的几乎贴(围)墙”,也不符合规定的。既然“相邻地块已建、在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现状平房与红线(围墙)的间距小于《规定》的要求,属于“违规建筑”。

如果当地规划部门是以上述推论为依据,则新建高层建筑只需满足退红线的距离要求,而不用满足与现状低层建筑的间距要求。当然,也不排除低层建筑列入拆迁计划的可能。因为任何工程建设都必须履行设计报批程序,如果不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范、法规,规划部门不会允许其开工建设。

就《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而言,其中的条款综合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等现行设计规范的内容,并在细节上进行了深化和解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无需再索引其他国家法规。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有哪些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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