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G开头的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标准。于2011-12-07发布,2012- 07 -01实施。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定项目(含保证项目与一般项目)
1、安全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等。
2、文明施工
主要检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等。
3、基坑工程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等。
4、模板支架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工程中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协会标准是什么关系
JGJ是表示建筑工程行业建设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JG是建工,J是建设标准。JC表示建筑材料行业标准,T表示推荐性标准,JC/T453表示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标准。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
扩展资料: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JGJ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介绍?
1、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只能比国家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只能比行业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只能比地方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扩展资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2、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4、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5、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内容: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基本简介: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发布信息: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262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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