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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的本书目录
   https://www.fobmy.com 2023-09-12 10:56:3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2月18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2002年4月26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6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134年12月14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8月25日)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管理目录。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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