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玻璃深加工设备制造行业,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指导下,由协会玻璃深加工设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玻璃深加工设备委员会有权对造成玻璃设备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经营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营销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在国家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委员会可组织企业制定统一的会员标准,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设备质量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玻璃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委员会,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