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半导体照明网讯 近日,科锐公司宣布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此次裁定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Inc.)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Unity Opto Technology Co.,Ltd.)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
科锐获ITC支持
337-TA-947调查案初步裁定出炉
科锐公司8月2日宣布,公司近日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此次裁定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Feit Electric Company,Inc.)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Unity Opto Technology Co.,Ltd.)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
ITC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下:
●因侵犯了美国专利号8596819(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8628214(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7976187(全方位LED照明产品)、美国专利号8766298(LED元器件结构),费特和东贝被裁定违反关税法第337节。
●费特和东贝在未能达到能源之星标准/或要求的部分产品上粘贴能源之星标签,这一发布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的行为被裁定违法。目前预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6年11月29日对该项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决。
“法官的判决肯定了Cree在更高效和全方位LED照明产品方面的突破,对此我们感到很高兴”Cree公司总法律顾问BradKohn表示。“我们希望这一裁决签发排除令和制止令,通过防止不当使用Cree专利技术、谎称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等产品的进口来保护消费者和Cree公司。”
专利案例解读
从国内判决看技术方案认定的裁判规则
观察上述裁判规则,不难可以发现:法院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和通常含义理解原则与审查指南的规定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适合作为授权和确权程序中技术方案认定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规则是在侵权判定中发展出来的,其逻辑前提是“推定权利要求有效”,与授权确权程序的设置目的存在根本矛盾。对于这类规则,法院没有在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审理中推而广之,复审委也并非一概拒绝适用,可见双方都认为其并非绝对不可用,而是认为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专利审查的第一步是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保护的第一步是权利要求的解释。
由于技术方案的认定/权利要求的解释的结论往往直接影响专利权效力/侵权判定结果,因此容易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又因为二者界限容易模糊,也导致复审委员会与法院之间时常产生观点分歧。本文从2015-2016.6收到的来自各审级的专利行政判决中挑选出在技术方案认定上具有典型性的判决三十余篇,对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这些裁判规则体现了法院在技术方案认定上的灵活性,即原则上给予权利要求的用词以符合通常含义的理解,作为例外在必要时引入以“推定权利要求有效”为逻辑前提建立的解释规则,治愈权利要求瑕疵,平衡各方利益。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有助于读者了解法院最新观点,激发学术争鸣,促进审查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