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obmy.com
全部产品分类
护好你的钱袋子!央行再度“出手”,有这类存款的将受到严管
   https://www.fobmy.com 2023-12-26 12:25:4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随着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 社会 中出现了一个名为“月光族”的群体,他们大都由年轻人组成,享受着物质生活带来的丰富体验,提倡活在当下,不为将来准备存款。不过“月光族”的物质生活虽好,可难免对未来生活少了点保障,大多数人还是喜欢存钱以备未来

随着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 社会 中出现了一个名为“月光族”的群体,他们大都由年轻人组成,享受着物质生活带来的丰富体验,提倡活在当下,不为将来准备存款。不过“月光族”的物质生活虽好,可难免对未来生活少了点保障,大多数人还是喜欢存钱以备未来之需。

而存钱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当前我国最安全的储蓄机构之一,银行的作用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更要随时了解银行的政策,避免自己储蓄受到影响。就比如前不久央行再度“出手”,有这类不规范存款的将受到严管,大家得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了。

靠档计息被央行叫停

实际上,对于那些想存款的人来说,银行应该是最方便的金融机构了,或许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将闲钱放在股市、基金或者其他投资产品中产生效益,但就目前而言,这样做的仍然只有小部分人,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中更安全,哪怕银行推出来的理财产品收益不及股票或者的基金,但胜在有保障。

不过既然我们选择了银行,就要遵循银行的管理规则,银行通常会根据用户的需要推出一些理财产品,可一旦这些理财产品被发现漏洞时,就会被马上下架。就比如说以前非常火的“靠档计息”。

一般来说,大家在我往银行存款时都会选择存定期,定期虽然对个人财产的流动性约束较紧,但胜在利息比活期存款和一般性理财产品都要高。可定期存款也有一定的麻烦,我们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就没有急需用钱的时候,一但在定期存款期间将钱取出,那我们的利息就没有了,而靠档计息就完美的解决了储户的顾虑。简而言之,靠档计息就是兼顾了活期存款的灵活性和定期存款的高利率,让大家在银行存钱时能更方面同时有更高的收益。

但就近年开始,靠档计息开始被央行叫停了,很多人对此不能理解,这明明是一个能够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产品,为何银行不让继续做下去了呢?实际上,靠档计息确实能够为储户带来更高的利润,但如果说它能够为老百姓谋福,就有点言过其实了。靠档计息最开始推出的目的是为了让银行获得更高的储户量,所以银行才会给出远超其他产品的利润率,可这并不代表靠档计息就一点风险都没有。可能小储户对靠档计息的坑体会不深,但那些存款资金超过50万的大储户,很少有人选择靠档计息作为存款方式。

央行还禁止其他银行办理异地存款业务

除此之外,为了保护好储户们的“钱袋子”,央行还宣布,不支持办理异地存款,不过这次央行针对的对象是各大银行,而非我们储户。近些年来,随着民间贷款数额的持续上升,一些民营银行获得了成长空间,但相对于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来说,民营银行虽然贷款手续和审批材料更加简便,但贷款风险同样也会增加很多,央行为了降低大家的贷款风险,干脆直接“一刀切”,不管是国有大行也是民间银行都不允许办理异地存款了。

这样的话即使民间银行有怨言,但因为央行秉承一视同仁的态度,他们对此也无可奈何。实际上,近两年一些民间银行打着高存款利率的 嘘头 吸引了很多储户参与其中,但其本身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国有大行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任由民营银行跨区域扩展储户,那对于储户来说绝对是一场灾难。

聚财猫薛亮映客名,听说2019年要退换平台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

从商业银行的实践看,风险管理是根本问题,综观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凡是风险管理不利的银行发展肯定不会顺利。可见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为您分享了银行如何加强风险管理,欢迎阅读!

银行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篇1

(一)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银行高级管理层应积极倡导风险管理文化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管理者与执行者应良性互动,将合规文化的理念潜移默化地传达给全行员工。营造合规和风险管理文化,要求每个机构的每位员工牢固树立风险管理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努力转变员工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使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习惯渗透于每个业务环节,内化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采取多种形式灌输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传授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使员工在风险管理知识方面不断得到强化。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清晰界定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协调统一推进银行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健康发展。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和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前瞻性地制订好较为科学的战略规划并严格考核、推动执行经营层应当加强战略宣导,建立工作机制坚决执行战略规划监事会加强检查监督三位一体确保战略执行到位。董事会应当着眼宏观、指导微观,授权明确、放权到位经营层应当放手发展、大胆开拓监事会应当保驾护航、适时纠偏。在最高层面建立起重点突出、权责对等、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为银行中层和基层做好表率。

(三)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理论上讲,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可以采用三种模式:一是专业条线管理相关风险的目前大多数银行沿用的“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二是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大一统的管理模式。三是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成立各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各类风险的矩阵式管理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管理能力和发展阶段,审慎选择采用何种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适时进行重新评估和主动调整,确保不因模式选择制约业务发展。目前来看,第三种模式相对而言成本低、效率高,但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的要求也最高。

(四)约束到位激励相容,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在高管层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理念引导下,风险管理考核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当清晰,定性指标应当可衡量,定量指标应当有信息支撑并可准确计量目标一经确定,应当有一定的连续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当包括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等多个维度。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考核和激励,其考核应当与业务发展等重要业绩指标挂钩,并在对风险管理岗位和人员的考核中明确业务发展和机构实现利润两项指标所占权重,并应当占有显著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0%)。风险管理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奖惩制度。正向激励应当关注正确理念传导、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反向激励即约束机制建设要明确追究理念偏差、行动片面、技术和业绩落后的部门和人员。并以考核的严肃性、激励和约束的到位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推动合规文化的形成,从而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贯彻落实。

(五)推动风险管理技术进步,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能力与国际水平差距不大,但风险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则差距不小。随着金融理论、统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缓释技术运用的主要缺陷在于:法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缺位、缺乏信托精神产品体系不完善、业务创新层次较低金融管制较多、创新业务发展缓慢违约事件频发、社会交易成本过高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理念的大解放,法制精神、契约精神的再塑造,并以此推动机制体制创新,切实放开股权结构、资产证券化、债转股、混业经营等方面的限制,充分提高商业银行与相关机构合作缓释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六)提高市场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

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个支柱,特别强调了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既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和外界对银行业监督的需要,也有利于银行间加强沟通和交流,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应当积极主动、合规有序、协调统一,推动品牌建设,践行社会责任,彰显企业文化。

银行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篇2

(一)强化审慎经营意识,防范信用风险和表外业务

风险近期,不少新闻媒体都对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情况进行过报导,实际状况确实令人忧虑。主要是受“亲经济周期”因素影响,经济发展不景气所导致的企业效益下滑而使贷款违约率上升,近十年来大力发展的表外业务(也称“影子银行”业务)成为风险重灾区。多年来超常规发展,大干快上对风险控制有所忽视,欠下的债到了该还的时候了。今年年初的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将“影子银行”业务置于严管范围。商业银行重新回归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提高审慎经营意识,必须从自发走向自觉。

(二)加强合规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与信用风险普遍可以追索相应对手不一样,操作风险的特点是:与流程违规、控制失当相关,突发性强,不好预防发生损失概率大,损失金额高操作失控,经常衍变为案件通常是内部人作案,或是内外勾结作案,防范难度大。操作风险的特点及危害要求银行:一是要高度重视合规教育,弘扬合规创造价值理念,全面提高全员合规意识。二是要全面完善制度。三是要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要建立基于检查监督的合规监控和后评价机制。五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员工行为排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三)强化流程控制,防范法律和合规风险

违规问题和合规风险的发生,归根到底在于合规风险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力,流程控制不严。为此,国内商业银行要认真梳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营造审慎合规经营的氛围,努力构建合规文化,形成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相关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头寸管理和资产配置,防范流动性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调度和头寸管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在流动性的结构失衡上:人民币存贷款增长不匹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平衡,外汇贷款增长不断加快和外汇存款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流动性管理,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配合,要主动做好本外币、长短期、预算和监督考核、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等多方面统筹。

(五)建立并落实盯市制度,防范市场风险和国别风险

建立并落实逐日盯市制度,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风险资产计量的原则要求。特别是在金融脱媒加剧,传统业务受到巨大冲击,银行业表外业务迅速增长、“影子银行”业务膨胀的背景下,为防止金融体系其他参与者和非金融部门风险向银行业传导,逐日盯市更为重要。逐日盯市制度要做到: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国别、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依据,确保将市场风险和国别风险的敞口控制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六)加大投入力度,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具体表现在: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银行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信息不足,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也为风险管理的量化、模型化增添了困难。信息科技风险是声誉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科技是商业银行的第一生产力,商业银行需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提升硬件和软件水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IT技术应用水平重视信息收集和整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提高学习能力,掌握风险管理先进技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自动化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七)完善战略规划并强化监督执行,防范策略风险

全面市场调研,找准市场定位,科学制订战略,是战略布局的常规路径而全面细化规划,逐步有序推进,强化监督考核,是确保执行到位的不二法门。战略问题,差异化是关键,科学性是灵魂,坚持执行是第一要义。

(八)加强全面风险控制,切实防范声誉风险

随着社会信息化、银行公众公司化的发展,声誉风险越来越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并逐步涵盖其他重大业务风险和业务事件。防范声誉风险,首先重点要做好信贷、理财业务、代理保险、基金、债券等业务的规范销售、客户投诉处理、舆情跟踪监测等敏感度高的各相关环节的工作。其次要加强客户投诉管理,改进客户服务,建立声誉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最后要信访维稳关口前移,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沟通交流,融洽关系,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银行风险部岗位职责

(1)负责上报各类报表;

(2)承担分理处上报的票据业务审查工作;

(3)审核信贷控管工作;

(4)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工作;

(5)企业征信系统工作;

(6)风险分析、预警提示工作;

(7)做好对分理处或前台部门申报的信贷事项(含五级分类、评级授信等)审查工作,提交上级审议;

(8)做好本级权限内或需上报上级备案审查贷款资料的登记工作;

(9)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决策人决策后的意见,及时将已批复的贷款资料转交申报社;

(10)负责部门文件处理;

(11)负责支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及时向领导汇报清收进度;

(12)协助各分理处做好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的落实工作,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考核、奖罚执行工作;

(13)做好抵债资产变现计划的落实工作,指导各分理处做好抵债资产的管理;

(14)对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贷款审查确认及责任人的责任审核工作;

(15)建立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监测台账,定期进行分析;

(16)指导分理处五级分类工作,对分类工作提出建议,对级次调整的及时报上级审批,按季建立支行五级分类台帐,为支行提供决策;

(17)指导各社完成非信贷资产日常工作,负责完成全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统计、汇总;

互联网严管政策怎么应对?

提起聚财猫薛亮映客名,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听说2019年要退换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另外,还有人想问P2P严管下,聚财猫会不会倒闭?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做理财的业务员为了有业绩,自己往里面存钱到底有没有风险???理财到底是什么?往里面存钱还能取回,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听说年要退换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聚财猫薛亮映客名

1、聚财猫薛亮映客名:听说年要退换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

不是很清楚,我觉得你还是要去注意关注一下他的一个的一个公告公示和通知,还是注意看的一个通知吧!

做理财的业务员为了有业绩,自己往里面存钱到底有没有风险???理财到底是什么?往里面存钱还能取回

现在年了,也没有见退钱

2、聚财猫薛亮映客名:严管下,聚财猫会不会倒闭?

这个要看运营,相信任何一个公司的创始人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或者公司可以长久运营下去。而作为投资人在任何情况下选择都需要具备判断是否靠谱的能力,可以给你几点建议:1.资金是否由第三方托管;2.业务范围,也就是项目是否假大空,主要看的资产端;3.是否有风控团队,这点对于来说还是相当核心的;4.年化收益率是否合理,正常的都在8%-15;%左右5.用户的满意度和客服的服务等,以上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3、做理财的业务员为了有业绩,自己往里面存钱到底有没有风险???理财到底是什么?往里面存钱还能取回

理财投资有风险,不是说做理财的业务员自己理财就没有任何风险,所以投资理财需要谨慎,选择一些比较稳妥的如陆金所、资本在线等。投资理财到期了,肯定是能把钱取回来。

4、理财跑路倒闭频现,铜板街CEO何俊与聚财猫CEO薛亮及两家理财是什么关系?分支?请教高手

不是看到报说薛亮是从出去的吗?

所以选就得小心谨慎

5、聚财猫薛亮映客名:严管下,聚财猫会不会倒闭?

这个要看运营,相信任何一个公司的创始人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或者公司可以长久运营下去。而作为投资人在任何情况下选择都需要具备判断是否靠谱的能力,可以给你几点建议:1.资金是否由第三方托管;2.业务范围,也就是项目是否假大空,主要看的资产端;3.是否有风控团队,这点对于来说还是相当核心的;4.年化收益率是否合理,正常的都在8%-15;%左右5.用户的满意度和客服的服务等,以上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6、聚财猫薛亮映客名:严管下,聚财猫会不会倒闭?

这个要看运营,相信任何一个公司的创始人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或者公司可以长久运营下去。而作为投资人在任何情况下选择都需要具备判断是否靠谱的能力,可以给你几点建议:1.资金是否由第三方托管;2.业务范围,也就是项目是否假大空,主要看的资产端;3.是否有风控团队,这点对于来说还是相当核心的;4.年化收益率是否合理,正常的都在8%-15;%左右5.用户的满意度和客服的服务等,以上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与听说年要退换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相关内容,是关于听说2019年要退换所有本金,聚财猫会兑吗?的分享。看完聚财猫薛亮映客名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联营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在我国属非法,导致合同无效,从事的担保抵押合同也无效,这个是绝对的吗

严管之下,活下来最重要

2018年,互联网金融合规备案正在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集体的期末考试。4月3日,监管部门再次印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29号文)。29号文指出,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29号文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期末考试真正来临,不准做大额,不能做非标,不可做资管,只能严谨地做个人借款的撮合业务,并满足、小额分散的业务要求,这些政策的出台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来到了阳光之下,这场期末大考正在来临。

当然,企业还需要利用大数据、科技来全面提升风控水平。金融科技一直都是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的应用让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完善,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水平更加高效。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来说,拿到整改通知书(俗称平台备案)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步,如果企业能够真正实现备案,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完成不合规资产的清零,让业务重新回归到合规网贷,那么正常备案的企业往往并不会让业务受到影响。

阳光下的互联网金融到底该向何处去?不管如何,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积极顺应监管,提升自身技术和风控能力,只有成为阳光下的金融机构,才是一条康庄大道。

除上述融资项目中“附期限”的回购条款外,“附条件”的回购条款也很常见,如下:

(一)乙方(目标企业)及丙方(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

(1)2011年乙方经审计的主营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乙方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及提供给甲方(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与乙方实际状况无重大差异或重大隐瞒;

(3)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会单方面停止或中止上市工作。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特别地,若乙方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回购甲方所持乙方的股份,回购价格由甲方投资额和利息组成,利息按20%的年利率计算。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投资额+投资额×年数×10%。“年数”精确到月,如3个月=0.25年。

(二)丙方(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意,以下任一情况出现的,甲方(投资人)有权要求丙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目标企业)股权: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仍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材料,或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由于乙方、丙方自身原因(包括隐瞒或故意隐瞒的因素)导致无法上市;

(2)2011年单一大客户销售额未降到50%以内(含本数),总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24000万以上或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可在10%以内浮动);

(3)2012年单一大客户销售额未降到30%以内,总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35000万以上或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可在10%以内浮动);

问题的提出:

1、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或变向借贷是否属于“非法发放贷款”,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是否合法?

2、上述“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股权回购,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或变向借贷在本质上是否有区别?条款是否有效?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释义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释义:充分关注第52条(三)(四)(五)三项,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三项认定企业间借贷或变向借贷关系无效的判例均大量存在。如:北京市一中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8282号判决书:“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杰诺仕公司属非金融机构,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经营范围,因此其与深圳卢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40号判决书:“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不利于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当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适用第(五)项的前提是: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明文禁止企业间资金借贷,而符合此条件的金融规定只有《贷款通则》,但《贷款通则》在效力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故不能直接适用第(五)项确认无效。

2、《商业银行法》(1995年主席令8届第47号颁布,2003年主席令10届第13号修改)

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主席令10届第11号颁布,后于2006年主席令10届第58号修改)

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发放贷款”即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回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第21号)

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除A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B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C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等4种特殊情况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被《商业银行法》取代,《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但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只能由银行从事的专属金融业务,该两部法律并未明确,而唯一由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仅规定了“非法发放贷款”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哪些业务属于“非法发放贷款”亦未明确。

最高院针对“民间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认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只能由银行从事的专属金融业务,并且已明文确认了其合法性;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不可面向公众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这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而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法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非法发放贷款”系指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非法人单位)出借资金,也即企业之间面向特定主体的资金借贷不属于“非法发放贷款”,亦不属于法律所禁止擅自从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8)13号文不属于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该文件过于扩大了金融业务外延,直接将所有“借贷”都归属于金融业务,并且认定企业间的借贷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应禁止。这明显与法理相悖,亦不符合我国国情。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2号令)

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释义:目前正在施行的《贷款通则》于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2003年9月,央行首次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在该次“发文”中,央行即主动删除了“第61条”,并且在其它条款中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类似内容。随后,央行又于2004年首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亦删除了“第61条”,但因多重原因,该“征求意见稿”被搁置数年,直至2010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将修订出台贷款通则,但至今仍杳无音信。《贷款通则》修改版之所以很难重新修订出台,有很多争议焦点,其中“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合法性问题”必定是焦点之一,各方认识不同,短期内仍无法完全达成共识。

同时,在此还需要关注,鉴于《贷款通则》仅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规章,故不能以违反该通则中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企业间资金借贷无效,法复〔1996〕15号文目前虽未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已然很小。

4、《公司法》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3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释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权回购”均有规定,很明显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份,只有在少数的法定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权,而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很多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

第4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

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因此,放出回购款,未收回有价证券,实际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无异,属于“假回购,真拆借”。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

规定,一些证券交易场所、金融机构和财政证券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义,买空卖空,变相拆借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危害。证券回购实际上已演变为资金拆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释义:最高院明确在联营情况下,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法律关系“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无效。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况下,若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亦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同样,对于证券回购,若仅是借用证券回购名义,买空卖空,则法律关系会被认定为“假回购,真拆借”。但是,在建设工程中,最高院却明文确认了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合法性。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若没有买卖、开发等实际交易内容,或是违反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等基本原理,法院倾向于以名为一种法律关系,实为借贷法律关系为原则进行处理。若确实有实际交易内容,或出资或垫资之目的并非为了取得利息收益,而是实现己方与相对方的某项具体交易,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甚至,基于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以及有关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已经放开,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1年11月就“企业间资金借贷的合法性问题”专门征求过有关部门意见,更是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变向借贷,对于有实际交易内容的约定,多半会将利息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相应价款的计算方式(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6、《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以虚拟作者“高民尚”的名义发表的一篇文章)

文章中与本文有关联的内容包括:笔者认为,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契约自由,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更宜慎重。只有在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然而,就委托理财合同而言,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在原则上似不属于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实践中的委托理财大多发生在证券、期货领域,且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新生金融品种,成为一种衍生金融业务;尤其是我国历来对金融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委托理财在金融品质上纳入特许经营范畴。

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专门之规制,故而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之效力,宜结合我国金融政策,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之间慎重权衡,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对待。

保底条款通常有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而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尽管现行民商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否定该保底条款效力之规定,但笔者依然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对委托人在诉讼中要求受托人依约履行保底条款的内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释义:该篇文章虽然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任何一位律师应该都不会低估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它绝对可以代表最高院大部分法官的主导意见。

最高院认为,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应慎之又慎,但同时也应考虑该类合同在实践中的巨大影响,若是属于国家严管的相关行业,更应充分考虑国家对相关行业的政策导向。在碰到具体问题时,一定要结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管理要求,谨慎权衡相关行业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对待。遵循以上指导思想,该篇文章最终认定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四、律师意见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整理、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非法发放贷款”或应受金融政策管制的特许金融业务,在该效力层次上并未明文否定这一行为的合法性。

2、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人民法院在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非常谨慎,一般只有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会认定无效,但人民法院亦可依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确认相应条款无效。

3、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合法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建议等现象,都反映将来立法趋势为: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4、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修改之前,该等部门规章仍然认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并且借贷属于金融业务,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5、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国家经济命脉,而金融产业安全则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所以,国家对金融产业的监管一直很严,国家亦不可能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脱离金融监管。所以即使将来放开了企业之间的借贷,也肯定是有条件的放开,必定会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现阶段,在我国司法环境与政策环境如此紧密联系的大背景下,建议律师及企业不要轻易挑战政策的权威,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姑且承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6、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

笔者认为“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以上就是关于护好你的钱袋子!央行再度“出手”,有这类存款的将受到严管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贸易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贸易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obmy.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 |  m.fobm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