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大型企业不予支持),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6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7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创新券资助标准及使用额度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