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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https://www.fobmy.com 2024-02-02 23:04:0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 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 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

1,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 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

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 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

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 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措施仍然会通行无阻,限制了市场 主体的行为自由。

2, 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

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主要由上海市完成,制定过程中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分类方法参照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负面清单按小类进行限制,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内投资按原有办法管理,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推行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以后可能会随着改革的发展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

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出,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监管重心和监管体系的变化,政府职能将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对这样一个综合监管体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试验区内运作,与之相关的信息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汇集、共享。

二是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三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改变原来部门相对分割的执法格局,形成一个综合执法的格局。四是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五是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六是在风险防范上要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MBA智库百科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

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同等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我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无论内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注册,都将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并在国家监管和税收待遇等方面给予法律上和实质上的同等待遇。

什么是“负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不是绝对的,允许有例外。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因此,国家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一般都会列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关于外资进入或者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是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该清单上,国家明确列出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之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越来越短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滚动向前发展的,是与时俱进的。

今年我国发布了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这是我国5年来第四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该两份负面清单均在2018年版负面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其中全国版清单从48条精简为40条,自贸试验区清单则从45条精简为37条。

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更短些,是因为要在自贸试验区做一些先行先试的压力测试,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成功后,再复制推广至全国。

总之,一般准入前国民待遇通常与负面清单制度相结合。“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国际惯用的高标准投资规则之一。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落实“非禁即入”,是我国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法律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为、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1、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2、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力平等、机会平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权限和措施,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3、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前置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动态的、全流程的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把该管的事管好,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4、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意见指出,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

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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