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shareholders’ approval,voting rights);
二、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dissenters’ rights(or appraisal rights);
三、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3];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的区别
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企业并购有哪些模式?
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
1、并购意图不同:
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股权并购中的股权层面的控制和资产并购中的实际运营中的控制。虽然层面不一样,但都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生产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影响力。
2、并购标的不同
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
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3、交易主体不同:
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
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4、交易性质不同:
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
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在具体实务中,并购的动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充分利用,资源的充分整合,降低管理,原料,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规模大的企业,伴随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市场份额将会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大,成为原料的主要客户,能够大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的知名度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的质量,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多的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高,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很大帮助。
6、通过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
这种情况出现在混合并购模式中,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通过对其他行业的投资,不仅能有效扩充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取更广泛的市场和利润,而且能够分散因本行业竞争带来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并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并购
公司并购的形式主要有:
1、横向并购,即同行业、同产业或处在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纵向并购,即处与市场上下游中具有生产、经营环节的联系的企业的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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