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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没给老人让座,被老人儿子毒打致流产,让座为什么变成了道德绑架?
   https://www.fobmy.com 2024-03-13 12:00:4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年轻人都不知道给老人让座,现在的人真是没有家教”老人恶狠狠的瞪着她。孕妈妈也觉得委屈:“我还是孕妇,为什么就一定要给你让座”。当时公交车上也很混乱,七嘴八舌的纷纷指责这个老人,老人气不打一处来,拿起了手机给儿子打了电话,说了些很难听的话,

“年轻人都不知道给老人让座,现在的人真是没有家教”老人恶狠狠的瞪着她。孕妈妈也觉得委屈:“我还是孕妇,为什么就一定要给你让座”。当时公交车上也很混乱,七嘴八舌的纷纷指责这个老人,老人气不打一处来,拿起了手机给儿子打了电话,说了些很难听的话,说什么遇到一个疯婆娘在“欺负”他。

过了一会儿车上来了几个打扮得地痞模样的青年,为首的那个指着孕妇的鼻子问,谁欺负他爸爸。孕妇刚想上去解释他就一巴掌扇过来,紧接着那几个地痞就都动起手来。任由孕妇被他们狠狠的扯着头发踢肚子竟没有一个人制止,最终她晕倒在了车上。

公交车让座像“孔融让梨”一般,是一种美德,也代表我民族谦让的风度,但这绝对不是一种道德绑架。公交车给老人让车这个问题上已经造成了太多人口角和流血,这是否应该让我们思考。笔者可能观点和大家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尊老爱幼”观念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为老不尊者,尊重和妥协只能带来得寸进尺。

尊老爱幼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也深深的认同得以让这个传统传承了上千年。对于生理特殊群体,确实广大民众应该拿出爱心来,放弃自己舒适的桌椅,将其让给老人。然而这是必须的吗,或者当一个孕妇遇到了一个老人,座位应该给谁坐呢。当传统变成道德绑架,我们是不应该盲目拥护。

让座受法律保护吗?不让坐算不算犯法,算不算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款,如果不让坐被打,能否自卫。

早在08年,北京市公交集团就提高对老年人服务标准出台新举措,规定老人上车没找到座位前,公交车不能启动,且每辆公交车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须达到10%以上。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不给老人让座的画面,总会引起大家的议论。“让座”问题在网络上常常“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次又一次引起网民的激辩,让无数参与者在“传统美德”和“自由权利”之间摇摆权衡,口诛笔伐。今天,我们只谈谈“让座”和“道德”这两者的问题。

许多年轻人都深有体会:上班坐公交车是相当痛苦。交通本来就够拥挤了,他们除了要担心这样的堵车会因为迟到扣工资外,还得给那些坐公交去买菜的老头、老太太及带孩子出门的人让座。下班后,工作了一天疲惫的年轻人,坐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好不容易身边的坐着的人要下车了,得一座位可以静心,这时旁边挤来一个准备去公园溜达的老太太……笔者下班回家,二十几分钟的车程中,分别在前排、中间、后排中分别等到了三个位置,往往一坐下就有需要让座的人站在身边,然而我自己总共坐了不到一分钟,连续让座三次,最后一次由于让座稍慢,竟被站着的中年大妈说成没素质,当时真想破口大骂。

年轻人往往饱受这样的困扰,我们也很累啊,上班很累,早起很累,熬夜加班后早期更累。笔者不明白,是不是因为我们是年轻,大家就默认我们应该毫不犹豫的奉献自己;是不是因为我们是年轻,我们就得接受这样无理的批判;是不是因为我们年轻,社会就觉得我们活得轻松自在。这难道就是这些有素质之人素质的体现吗?这根本就是以道德的旗号为名,坐恃强凌弱之实!

道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衍生的社会软性准则,但这种准则无法量化、且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要把让座的行为和道德紧密绑定在一起的话,就必须要有道德行为的属性:自愿性,是需要当事人自发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不是工具,不是“坐票”,不是谁上了车,就能心安理得坐下的通行证。如果有人说:希望自己此时将座位让给老弱妇幼,是为了在未来,自己老弱病残之时,别人也会将座位让给自己,因为每个人都会老的,因此这是一种长远的投资行为。这是站不住脚的,这几乎等于说“大家都把闲钱扔在地上,让有有困难需要的人捡到钱以解燃眉之急,因此大家都扔闲钱到地上吧,不扔就不道德,因为有朝一日你有困难时,看到别人把闲钱扔在地上,你就也可以捡钱了”。从经济角度分析,让座行为不是投资,不可能产生什么预期的利益,它根本就是无利可图的,因此不具备回报期望,既然不具备回报期望,为什么要用道德绑架年轻人不对等地单方面付出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让坐不构成犯罪。购票乘车是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给别人让座并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强制逼迫别人让座。如果因为不让坐被打,当事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每一位乘客来说,购票乘车时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享受服务,给别人让座并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强制逼迫别人让座。因为不让座对方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自我防卫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对方造成的伤害不用负责。但是如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对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害,当事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发生伤害案件后被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出院后要求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函进行伤情鉴定。伤者经司法鉴定,如果是轻微伤打人者将面临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轻伤的要负刑事责任,自首的可以酌情减轻刑罚。把对方打成骨折,要经过法医鉴定 ,如果属于轻伤涉嫌伤害罪,要判刑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处罚,要拘留。但如果对方谅解或放弃起诉,可能不会判刑。如果达到轻伤二级,根据相关法律将会对打人者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哪一种,均需要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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