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仓库耐火等级是依据仓库建筑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以及吊顶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细分的,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并且从一级到四级耐火能力减弱。 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 而我们物流人在租赁仓库时,常常提到的“消防等级”,实际上指的是“火灾危险性分类”。 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具体聊。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跟存储的产品关联度非常大,分为5大类,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戊类,其中,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系数最高,戊类最低。 其中,“闪点”和“爆炸下限”是判断货物的火灾危险性的重要依据,我们再来看下这两个术语的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的规范是什么?
一、仓储消防通道与仓库距离如下: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厂房的消防通道宽度要求是多少?
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
我在某厂租了一个车间做仓库,消防来检查说不合格,要罚三万,有这样的条文规定吗?处罚合理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
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有这样的处罚规定;处罚合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果生产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消防部门检查不合格后可以予以罚款。
法律分析
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固定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分为电系统自动设施和水系统自动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根据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热辐射 、声发射、电磁发射等现代物理学现象,采用国际先进的高新技术仪器、设备,结合传统的检查方法对电气设施进行全方位的量化监测。从而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在反映电气火灾隐患的存在、危险程度及其准确位置,并及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从而消除隐患,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电系统设施是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报警的设备。这些设备通过在各处安装探头,然后所有探头接入一台主机。当探头探测到有火灾的迹象,如:烟,温度较高等就会把信息传递给主机,主机通过发出报警响声和显示报警原因来提醒工作人员。 水系统设施则是在人流量和货物较多的场所通过水管引水,在较大水压的状态下,消防水的出水处用喷淋头堵上。喷淋上的玻璃管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就会自动爆破,然后喷淋头就能均匀洒水,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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