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侨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2017-05-16 09:33:26 372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条例明确,在投资政策方面,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

江苏华侨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通过,《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与广大华侨华人的经贸合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4日,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解读条例精神。条例明确,鼓励华侨投资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我省现有200多万名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以改革开放后出国的新侨、侨商和新归侨新侨眷居多,在苏工作生活的科技新侨约10万人,华侨投资企业5万多家。条例突出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投资方式、投资待遇、投资导向、扶持政策和服务、身份证明、社会保障、生活便利、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江苏地方立法特色,有利于提升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条例明确,在投资政策方面,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华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在创新创业服务方面,鼓励华侨投资者参与国家、省和省内各地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项目,华侨投资者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鉴定。

  条例强调,华侨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法给予补偿。

  国内身份证明是华侨在国内投资、生活、出行碰到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

  为了更好地保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对争议处理、纠纷解决作出规定:华侨投资者可就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当地侨务等部门、侨联投诉,华侨投资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副省长张雷出席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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