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2-10-02 01:06:12 网络10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

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光纤应变计电力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七条 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待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第八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分;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第九条 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传等服务工作。第十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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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企业标准必须执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各级电压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分别为:35千伏,3米和4米;110千伏,4米和5米;220千伏,5米和6米;500千伏,8.5米和9米。

上述4级线路的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分别为3米、4米、5米和8.5米。这个标准同时规定了各级电压线路对居民区、非居民区和交通困难区地面的最小距离,并推荐以强度4千伏/米作为居民区电场的安全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技术标准;对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技术标准是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是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在公司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产品制造等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依,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公司技术管理需求时,应制定公司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司技术标准属公司无形资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扩散。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 (二)协调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定公司技术标准; (四)研究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指导公司系统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是公司技术标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下达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 (二)归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负责审查报批稿; (三)负责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号、发布、出版、档案及复审管理工作,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办公司技术标准备案; (四)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技术标准的贯标、监督及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系统直属单位企业技术标准的登记备案; (六)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中重大问题的技术攻关; (七)组织落实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区域电网(集团)公司,对其负责管理的生产、业务、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负如下责任: (一)提出公司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二)组织制修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起草技术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验证; (三)参与组织对所归口管理领域所使用的技术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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