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有什么标准?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2022-06-27 12:23:38 网络920
核心提示: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

软件企业认定有什么标准?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深圳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信息产品(含软件,下同),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购置电子信息产品,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3.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程序与时限

(1)申请人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递交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会同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发放《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有用的国家标准很多,大部分是ISO标准的采标。例如GB/T 8566-2007《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16680-2015《系统与软件工程 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

推荐的做法,就是登陆国家标准委的官网,网址

http://www.sac.gov.cn/was5/web/outlinetemplet/gjbzcx.jsp

然后查询 信息技术、软件工程、系统工程、信息安全技术,能够看到很多很多文档,这些网页打开会,可以看到采用国标标准,然后如果英文可以,到ISO的官网上,用标准号或标准名称检索,就能够看到ISO标准。

IEEE在软件工程很面,很多标准是与ISO/IEC一起做的,或者是采用ISO/IEC的标准。CMMI实际上本身是一个框架,但是采用的标准往往就是ISO/IEC标准或IEEE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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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1-2022年辽宁职工平均工资,辽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赵前沿温馨提示-仅供参考:年72891元/12月=2019年度社平工资6074.25元),与上年的67324元相比,增加5567元,同比名义增长8.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264元(赵前沿温馨提示-仅供参考:年75264元/12月=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72元),同比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9%。

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821元(赵前沿温馨提示-仅供参考:年41821元/12月=2019年度私企社平工资3485.08元),与上年的38269元相比,增加3552元,同比名义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8%。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810元,二档标准1610元,三档标准1480元,四档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8.3元,二档标准16.3元,三档标准15元,四档标准13.2元。

全面落实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具体政策,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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