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展会活动设计的标准

   2023-04-12 14:42:36 网络290
核心提示:展览设计是展览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展览是否好呢?其衡量评估展览活动设计的6种方法包括完整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时代性标准、行业性标准、文化性标准以及环境性标准。1、完整性标准融合与统一是展览艺术的主要标准。形式统一、颜色

衡量展会活动设计的标准

展览设计是展览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展览是否好呢?其衡量评估展览活动设计的6种方法包括完整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时代性标准、行业性标准、文化性标准以及环境性标准。

1、完整性标准

融合与统一是展览艺术的主要标准。形式统一、颜色统一、工艺统一、风格统一。简而言之,就艺术形式的顺序而言,好的设计非常清楚。

2、创造性标准

任何艺术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创造,创新是新世纪的主要特征。展览设计的创造力主要表现在创造力的新颖性和艺术形象的独创性上。独特的形象震撼,震撼和激励着人们,使人们难以忘怀,发挥着最有效的市场行为,实现了最有效的形象交流。这种创作涉及形式的定位、空间的想象力、材料的选择、特殊的结构、色彩的处理以及方法的新颖性。

3、时代性标准

它也可以称为概念标准,时代概念渗透到展览艺术设计的每个单元中。在当代,展览设计应反映以下观点:新的综合概念、人文概念、时空概念、生态概念、系统概念、信息概念、高科技概念等。

4、行业性标准

它也可以称为功能标准,主要讲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冶金”行业的展位设计与“日化”行业的展位设计不能相同。

5、文化性标准

设计必须具有突出的风格和品位,并在其中自然表达区域和民族文化传统,反映了历史传承下发展的根本特征。

6、环境性标准

这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任何美的客观存在都存在于特定的环境中,一个好的设计必须是充分研究“邻居”和周围环境的产物,它必须与环境正式兼容;第二,任何好的设计都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并且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家政策的要求。

展览设计要有哪些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原则)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实行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明确)

按规定应当由市商务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或者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第八条 (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

未经市商务委、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第九条 (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第十条 (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应当发布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第十一条 (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

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第十二条 (展览事项变更的限制)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治安、消防、交通与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向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检查并领取检查后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第十四条 (专业性场馆及珍贵物品展区的安全要求)

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会展的项目分类

1.要简洁不要复杂

一般人展览展示设计在瞬间只能接受有限的信息。观众行走匆忙,若不能在瞬间获得明确的信息,就不会产生兴趣。另外,展台复杂也容易降低展台人员的工作效率。展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摆设,必须有选择,必有所舍弃。简洁、明快是吸引观众的最好办法。照片、图表、文字说明应当明确、简洁。与展出目标和展出内容无关的设计装饰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2.要和谐,不要杂乱无章

展台是由很多因素,包括布局、照明、色彩、图表、展品、展架、展具等组成。好的设计是将这些因素组合成一体,帮助参展企业达到展出目的。

3.要明确表达主题,明确传达信息

主题是参展企业希望传达给参观者的基本信息和印象,通常是参展企业本身或产品。明确的主题从一方面看就是焦点,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使用合适的色彩、户外广告设计图表和布置,用协调一致的方式以造成统一的印象。

4.要突出有焦点

展示应有中心、有焦点。展台的焦点能够吸引注意。焦点选择应服务于展出目的,一般会是特别的产品、新产品、最重要的产品或者被看重的产品。通过位置、布置、灯光等手段突出重点展品

5.要有醒目标志

与众不同能吸引更多的参观者,便参观更容易识别寻找,使走进展台的参观者也会留下印象,并在后会被触及回忆。设计要独特,但是不要脱离展出目标和商业形象。

6.要从目标观众的角度做设计

传统的设计,特别是庙宇、宫殿、银行等,广告插图设计强调永恒、权威和壮观。但是在竞争的展览会上,展出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靠观众的兴趣和反应。因此,展览设计要考虑人,主要是目标观众的目的、情绪、兴趣、观点、反应等因素。从目标观众的角度进行设计,容易引起目标观众的注意、共鸣,并为目标观众留下比较深的印象。

7.要考虑人流安排

参展企业也许希望在展台内有大量的能自由走动的观众也许希望吸引大量的观众,但是只让经筛选的观众走进展台也许希望记录每一观众的数据也许希望只记录经筛选的少数观众或者甚至不考虑此工作。展台安排对人流控制管理是关键因素。因此,设计人员在开始就要了解参展企业希望何种人流。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1)按会展项目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贸易类会展项目和消费类会展项目。

贸易类会展项目是指为产业及制造业、商业等行业举办的展览活动,参展商和参观者主体都是商人,参展商可以是行业内的制造商、贸易商、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单位,参观者主要是经过筛选邀请来的采购商,一般的观众被排除在外,展览的最终目的达成交易。

消费类会展项目是指为社会大众举办的展览活动,这类会展项目多具有地方性质,展出内容以消费品为主,通过大众媒介如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吸引观众。观众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需要购买门票入场,这类项目非常重视观众的数量。

区分展览项目是贸易性质还是消费性质,主要标准是观众的组成,即观众是贸易商还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以展品,即工业品或消费品来反映。

(2)按会展项目内容分类可以分为综合类会展项目和专业类会展项目。

综合展览是指包括全行业或数个行业的展览会,也被称作横向性展览会,如重工业展、轻工业展。专业展览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钟表展。

(3)展览会的级别分类标准这几年,会展业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其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行业,在越来越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监督、引导会展业的规范发展已成为会展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原来一贯的多头审批制管理已经不再适应会展业的发展需求,只有通过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才是其良性发展的保证。

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2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SB/T l0358--2002)(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当前,我国只有对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进行划分的标准。在《标准》中具体规定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条件。

(4)国际展览会标准《国际展览会公约》指出:展览会是一种展示,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从理论上讲,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展览会都可以称作“国际展览会”。国际展览局在其公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但是,在贸易展览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标准是由国际展览会联盟规定的,具备下述标准之一就可称作“国际展览会”:20%以上的展出者来自国外:20%以上的观众来自国外;20%以上的广告宣传费使用在国外。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七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八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申请;

(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证件;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名称、会展内容和会展时间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第十三条 场馆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条件;设立安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场馆单位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第十五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会展活动的合同文本,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第十七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者提供咨询;设立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第十八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按规定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第十九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会展行业协会制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二十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会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保障参展者的合法权利。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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