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