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有哪些规定

   2022-10-31 09:39:59 网络360
核心提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2、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有哪些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2、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五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第八条 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第九条 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第十条 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第十一条 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第十二条 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第十四条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第十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七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消毒规范

【法律分析】: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由国家卫生部制定颁布,是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是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制定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对医院的清洁、清理、危险品、无菌操作、消毒等做了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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